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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能履行義務 法院可以執行誰?個人債務轉讓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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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單獨一方所負的債務。這種夫妻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既可以發生在夫妻登記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四類:一是按結婚時間劃分;二是按雙方是否達成共識為標準;三是按債務的性質為標準;四是按個人債務的內容和成因來劃分。法院可以執行誰?
◆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貨款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甲公司償還乙公司貨款310萬元。判決生效後,甲公司未履行義務,乙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甲公司此時已停止營業,無財產清償債務。法院查明甲公司系A公司與B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甲公司的章程規定A公司投入註冊資金280萬元,但A公司並未實際投入。此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執行A公司?
◆吉林創一律師事務所姜艷芳律師解答: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將A公司追加為被執行人(beizhixingren),執行A公司的財產。
被執行人(beizhixingren)的追加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原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與被執行人有權利義務關係的獨立的民事主體與原被執行人同為被執行主體的制度。
被執行人的追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2、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page]
4、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法院追加A公司為被執行人即屬於該種情形。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依據《婚姻法》及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折產所分得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離家出走所需的日常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該款大部分用於個人揮霍,理應由被告負責償還,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證據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家庭生活或共同經營,那表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應雙方共同償還,如觸犯《刑法》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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