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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在哪裡呢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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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看,人民大眾對生活的要求是越來越高,對社會服務的質量保障也日趨提升。對於社會福利,我國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會,榮譽權和名譽權定義存在的現象已經不再稀奇,關於榮譽權和名譽權您了解多少呢?對於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在哪裡呢?那麼,接下來就是由小編帶來的有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鑑。


一、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在哪裡呢


1、名譽權與榮譽權雖然都是人格權,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及法人信譽、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
2、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
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繫。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


二、榮譽權和名譽權的相通點


名譽權歸入人格權是毫無疑問的。現在討論一下榮譽權與名譽權之間的相通點,進而論證榮譽權屬於人格權的合理性。


1、從榮譽權與名譽權的客體分析。


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也是相通性的一個重要方面,一般所認為的名譽指社會對主體的褒獎或貶損或中性的評價該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名譽權作為權利之一種即意味著該權利是法定的,是由法律賦予權利人對於其名譽所享有的利益支配權。
如果名譽包括對主體消極的評價則意思是法律保護主體對其消極評價享有的支配力和利益。換言之:消極評價即支配力和利益。這樣豈不自相矛盾,違反邏輯。因此筆者贊成:名譽一般都是一種良好的社會評價,也就是說是一種積極的社會評價,而不是指對壞名聲的評價18.最低限度是非消極的社會評價。
因此名譽應指特定人所受到的有關其品行、才能、功績、職業、資歷和身份等方面的良好評價,而名譽權也相應要求他人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榮譽與榮譽權相關的榮譽也是一種特定組織給予的正式積極評價。
因此,名譽和榮譽均指積極評價,而榮譽權與名譽權相應的是以獲得和維護該積極評價及其利益為重要內容。“名譽權以人在社會上應受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19.”當然,該積極評價的來源不同,一是正式特定組織給予的評價,一是非正式來自社會的評價。


2、從權利的主體分析。


一般主張榮譽權屬於身份權的學者認為名譽權為所有民事主體享有,而榮譽權只為獲得榮譽之後的主體享有。這也是持榮譽權否定說者據以論證其觀點的依據之一。
然而正如上面所說,名譽為非消極評價:該非消極評價一定為社會所有主體所必備也是值得商榷。當然即使是有壞名聲的人也享有受到客觀公正評價的權利。
另外構成侵害名譽權抗辯事由的有:散布真實的事實(所散布的事實對他人隱私造成侵害的構成侵害隱私權)、正當行使權利。因此名譽權並不是人人時時處處都享有的。
榮譽當然並非為人人所能具有,但是人人都應該享有通過正當途徑追求榮譽的權利,具備條件時可憑藉具體規則而享受榮譽獲得權。


3、從權利的取得和消滅不同分析。


認為名譽權為人所固有: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榮譽權的產生依據獲得榮譽的事實而發生,且可依一定程序取消或剝奪。此觀點也不確切。榮譽雖然可通過一定程序而取消或剝奪,但並沒有剝奪獲得榮譽的期待權。
只要承認榮譽獲得權的存在,那麼榮譽權就是任何人所固有的。當然,通過正當程序也可以使榮譽獲得權受到克減,即取消獲得某項榮譽的資格。


三、評價型人格權即名譽權和榮譽權


1、名譽權


名譽權是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對此,草案做了規定,並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
鑒於名譽權的特殊性,規定名譽權不得拋棄、轉讓,拋棄和轉讓名譽權的行為一律無效的原則。
為了對名譽權加以特別的保護,特別規定禁止利用嚴重失實的新聞報道損害他人的名譽,禁止利用內容不當的文學作品損害他人名譽,禁止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


2、榮譽權


榮譽權的性質,已如前文所說。因為在民法典中無法規定這一身份權,因此,認其為人格權,在人格權法編中加以規定。如果不肯定這一權利,對榮譽的保護將會出現問題。
具體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權。鑒於榮譽權的特殊性,規定對於榮譽的物質利益,本人有權獲得,不得非法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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