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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同時向破產任何擔保人主張債權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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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同時向破產任何擔保人主張債權.系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並申報全部債權後,在破產程序尚未終結前,又同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對於這類案件,程序上是否必須中止等待破產程序終結後方可審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界亦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目前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債權人就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向保證人追償的期限問題,並非禁止債權人在申報債權的同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故此類訴訟在程序上無需中止審理。但為避免因法院裁判導致同一債務雙重受償和新的糾紛產生的後果,法院的判決主文應附履行條件,即保證人在破產程序尚未終結前可暫時停止向債權人清償,待破產程序終結後再根據破產受償情況,向債權人作出相應的清償,且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的權利應當以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為限。
判斷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是否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注意這樣三個原則:一是主張權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與不合法的;二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三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要傳達到該特定的相對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公告
該主張權利的方式僅適用於特殊主體(現僅指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項。一般主體和非特定的事項以公告方式主張權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尚存爭議。
2、公證
司法部司發函(1994)055號規定,「公證書的效力高於其他證書的效力,已為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只有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時,才能作為特例除外」。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主張了權利的,應當認定於公證書確定的主張權利之日訴訟時效中斷。但公證書的內容明確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或沒有公證證明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特定相對人的,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銀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機構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其通過扣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仍應傳達到特定的相對人,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所以說一個企業或者公司的破產關係的糾紛是比較多的,所以我們需要知道其中的法律權利。如果您情況比較複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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