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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文件格式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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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淮安市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實施意見
淮安市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實施意見
為積極穩妥推進電網建設,構造和諧工程建設環境,根據《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4號),結合淮安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不斷創新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方式方法,積極營造和諧的電網工程建設環境,加快推進電網工程建設,為全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提供堅強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加快推進與統籌協調相結合。既要圍繞電網建設的總體要求,千方百計加快用地徵收補償工作進度,又要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及時將用地徵收群眾利益補償到位。堅持依法辦事與創新舉措相結合。既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用地徵收補償工作,又要開拓創新,認真做好宣傳、溝通、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堅持統一領導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既要堅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又要強化屬地政府主體責任,明確任務,落實措施。
二、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三)管理機構。市、縣(區)政府成立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工作領導小組,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環保、水利、公安、城管、交通運輸、供電等部門負責人及電網工程建設涉及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經濟信息化部門。
(四)主要職責。領導小組對轄區內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工作負總責,負責對電網用地徵收補償工作進行指導、考核、獎勵,協調解決電網工程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力量協調電網建設的用地徵收、塔基占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砍伐及補償款發放工作,解決電網工程建設中的具體問題。
三、補償政策及補償標準
(五)徵收補償。塔基用地涉及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11〕10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房屋徵收和拆遷補償。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淮政規〔2011〕5號)及市、縣(區)的配套文件執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淮政發〔2007〕33號)和市、縣(區)的配套文件執行;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市政府房屋徵收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文件執行。
(七)相關政策。
1.電網建設涉及的相關規費,按照市交通、能源等重點工程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2.變電站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
3.電力線路跨越等級公路不收取跨越費;電力線路跨越河流但不構成對被跨越物實質性占用的(塔基
占用堤防用地除外),不收取跨越費、河道及堤防占用補償費;電力線路跨越林區,不收取線路走廊林地占用費。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給排水等設施的,修復補償標準按照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修訂版)的通知》(蘇建計〔2006〕135號)執行。
5.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電信及其設施建設相互妨礙時,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因電網建設項目施工給市政、電信及其設施造成損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損失補償;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確需拆遷、復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遷移或補償;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所增加的投資,由各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八)架空電力線路杆、塔基用地及電纜通道一次性經濟補償範圍和標準。
1.角鋼鐵塔基礎占地按鐵塔基礎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補償面積。
2.杆型基礎占地按基礎外沿1米計算補償面積,方形基礎按四邊形計算面積,圓形基礎按圓形計算面積。
3.電纜通道占地按通道實際外露部分計算補償面積。
(九)500千伏線路通道房屋拆遷範圍。
1.線路邊導線垂直投影外5米範圍內房屋。
2.最大風偏情況下,邊導線對建築物最小凈空距離小於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離地1.5米處最大未畸變電場大於4kV/m,磁場強度大於0.1毫特斯拉。
(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導線與建築物在最大計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離滿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況下,被跨建築物不予拆除和補償,但對居住的房屋可根據跨越情況適當給予每戶不超過3000元的補助。
四、實施步驟及工作規範
(十一)調查摸底。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征地上的附著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等進行統計、核實,計算補償金額。
(十二)發布告示。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電網建設工程涉及的房屋徵收、變電所所址、線路通道等情況進行告示。
(十三)簽訂合同。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供電公司簽訂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工作合同。工程開始施工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徵收補償工作例會,通報徵收補償工作情況,明確工作要求。
(十四)接受監督。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相應地段補償金額在相關地區公布3天,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支付發放。工程建設單位開工前將補償款30%匯到專用帳戶,其餘按照工程進度支付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發放補償款。
五、資金管理及相關紀律
(十六)設立專戶。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電網用地徵收補償金專用帳戶,負責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金管理工作。
(十七)資金來源。補償資金由供電公司負責提供(用戶出資建設的工程,由供電公司按照協議,向用戶籌措),工程工作經費為補償金額的3%。工作經費一次性、征地補償款按照國土部門測算一次性、其
他補償金按工程進度匯至市電網用地徵收補償金專用帳戶。
(十八)資金使用。各縣(區)補償金由縣(區)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將補償金撥付到縣(區)補償金專用帳戶,由縣(區)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按工程進度發放到位。工作經費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工作進展情況撥付給縣(區)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九)嚴肅紀律。電網建設用地徵收拆遷補償款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封閉運行、程序規範、專款專用」的要求,建立補償款收支專門台帳。如有截留、挪用補償款等現象,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定期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審計。
六、責任考核及獎懲措施
(二十)考核督查。將電網建設徵收補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考核範圍,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市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各地電網建設徵收補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通報。 (二十一)總結評比。每年年終由市電網建設徵收補償工作領導小組對縣(區)電網建設及補償工作進行統一考核、評比,其結果與各地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鄉鎮主要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相掛鈎。
(二十二)兌現獎懲。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表彰先進,鞭策後進,實施獎懲。具體獎懲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三)本實施意見由市電網建設用地徵收補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篇二: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
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
為了積極穩妥推進電網建設,構造和諧工程建設環境,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4號)、《市政府關於印發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宿政發〔2006〕29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宿政發〔2008〕117號)精神,結合宿遷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不斷創新征地拆遷補償方式方法,積極營造和諧的電網工程建設環境,加快推進電網工程建設,為全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提供堅強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加快推進與統籌協調相結合。既要圍繞電網建設的總體要求,千方百計加快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進度,又要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及時將征地拆遷群眾利益補償到位。
堅持依法辦事與創新舉措相結合。既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又要開拓創新,認真做好宣傳、溝通、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
堅持統一領導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既要堅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又要強化屬地政府第一主體責任,明確任務,落實措施。
二、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三)管理機構。市、縣(區)政府成立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領導小組,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經貿、建設、國土、林業、規劃、環保、水務、公安、城管、交通、供電等部門負責人及電網工程建設涉及的鄉鎮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貿委或建設局。
(四)主要職責。領導小組對轄區內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負總責,負責對電網拆遷補償工作進行指導、考核、獎勵,協調解決電網工程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力量協調電網建設的征地、拆遷、塔基占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砍伐及補償款發放工作,解決電網工程建設中的具體問題。
三、補償政策及補償標準
(五)中心城市房屋拆遷標準按照(宿政辦發〔2007〕192號)精神執行,其中農村房屋拆遷按各地近兩年實際補償標準執行。征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宿政發〔2006〕2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沭陽、泗陽、泗洪三縣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各地現行政策執行。
(七)相關政策。
1.電網建設涉及的相關規費,按照市重點工程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2.變電站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
3.電力線路跨越等級公路、河流但不構成對被跨越物實質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費、河道及堤防占用補償費。電力線路跨越林區,不砍
伐樹木的,不收取線路走廊林地占用費;砍伐樹木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給排水等設施的,修復補償標準按照《關於印發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修訂版)的通知》(蘇建計〔2006〕135號)文件執行。
5.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電信及其設施建設相互妨礙時,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因電網建設項目施工給市政、電信及其設施造成損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損失補償;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確需拆遷、復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遷移或補償;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所增加的投資,由各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八)架空電力線路杆、塔基用地及電纜通道一次性經濟補償範圍和標準。
1.角鋼鐵塔基礎占地按鐵塔基礎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補償面積。
2.杆型基礎占地按基礎外沿1米計算補償面積,方形基礎按四邊形計算面積,圓形基礎按圓形計算面積。
3.電纜通道占地按通道實際外露部分計算補償面積。
4.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杆、塔基礎用地一次性補償標準按該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執行。
(九)500千伏線路通道房屋拆遷範圍。
1.線路邊導線垂直投影外5米範圍內房屋。
2.最大風偏情況下,邊導線對建築物最小凈空距離小於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離地1.5米處最大未畸變電場大於4kV/m,磁場強度大於0.1毫特斯拉。
(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導線與建築物在最大計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離滿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況下,被跨建築物不予拆除和補償。
四、實施步驟及工作規範
(十一)調查摸底。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征地上的附著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等進行統計、核實,計算補償金額。
(十二)發布告示。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電網建設工程所需要房屋拆遷、變電所所址、線路通道進行告示。
(十三)簽訂合同。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供電公司簽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合同。工程開始施工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徵地拆遷補償工作例會,通報拆遷補償工作情況,明確工作要求。 (十四)接受監督。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相應地段補償金額在相關地區公布3天,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工程建設單位開工前將補償款30%匯到專用帳戶,其餘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發放補償款。
五、資金管理及相關紀律
(十六)設立專戶。在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電網建設拆遷補償金專用帳戶,負責全市電網建設拆遷補償金管理工作。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要相應設立電網建設拆遷補償金專用帳戶。
(十七)資金來源。補償資金由供電公司負責提供(用戶出資建設的工程,由供電公司按照協議,向用戶籌措),工程工作經費為補償金額的3%。工作經費一次性、征地補償款按照國土部門測算一次性、其他補償金按工程進度匯至市政府專用帳戶。
(十八)資金使用。各縣(區)補償金由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再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將補償金撥付到縣(區)補償金專用帳戶,由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按工程進度發放到位。工作經費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亦按工作進展情況撥付給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九)嚴肅紀律。建立補償款收支專門台帳,保證專款專用,程序規範。如有截留、挪用補償款等現象,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定期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審計。
六、責任考核及獎懲措施
(二十)目標考核。將電網建設拆遷補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範圍,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市、縣(區)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加強對各地電網建設拆遷補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通報。
篇三:關於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17號文)
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遼政發[2008]17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關於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關於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
為保證我省境內電網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保障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中部城市群建設的用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
一、征地動遷補償原則
1.電力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電網建設項目是全省重點工程,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性規定基礎上,對電網建設實行政策傾斜。
2.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協調工作。對符合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土地登記等申請條件的電網建設項目,應儘快辦理相關手續。
3.各市政府負責協助電網建設單位實施征地工作,實施地上地下附著物的動遷和協調工作。征地補償費要嚴格執行所定標準,及時足額補償到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以減免屬於本級的涉及電網建設工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鐵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構造物的動遷,按成本價給予補償。
5.因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或改變現狀的水利、道路等設施,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原標準恢復。若產權單位提出高於原標準建設的,所增加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6.電網建設項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予以優先安排。對輸變電線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項目,要儘快報省或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7.各級政府和電網建設單位要依法征地、動遷,保護被征地和動遷群眾的正當權益。要做好電網建設宣傳工作,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阻礙工程施工事件的發生。
8.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征地、動遷等專項資金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和監督管理。
二、徵收土地補償、稅費標準
(一)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含安置補助費)
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未實施前,我省電網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3.2萬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2.4萬元/畝;
其他地區1.6萬元/畝。
水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4萬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 3.68萬元/畝;
其他地區3.2萬元/畝。
菜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5.6萬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5.12萬元/畝;
其他地區4.8萬元/畝。
2.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2萬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1.5萬元/畝;
其他地區1萬元/畝。
3.徵收農民宅基地補償:
對宅基地中種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徵收鄰近菜田標準補償;對用於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徵收鄰近旱田標準補償。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2.2萬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1.65萬元/畝;
其他地區1.1萬元/畝。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0.6萬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0.45萬元/畝;
其他地區0.3萬元/畝。
6.臨時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補兩年、占兩年補3年產值。年產值標準:
城市規劃區旱田2000元/畝、水田2500元/畝、菜田3500元/畝;
縣級城鎮規劃區旱田1500元/畝、水田2300元/畝、菜田3200元/畝;
其他地區旱田1000元/畝、水田2000元/畝、菜田3000元/畝;
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
(二)其他稅費
1.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2.耕地開墾費:一般耕地6670元/畝,基本農田13340元/畝。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電網建設單位和林業、農業等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附著物產權人等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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