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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專利」與近代中國機器織布業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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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 中國 逐步淪為半殖民半封建 社會 ,傳統的社會結構和 經濟 結構發生變化。爭取民族獨立和國家富強,走向近代化,成為近代社會相互交織的 歷史 任務,激勵著無數的仁人志士為之奮鬥。雖然各種應時而生的救國方案和驚世駭俗的思想認識,反映了有識之士的憂慮與探索,但由於中國歷史條件的限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統治秩序所竭力保護的生產關係嚴重阻礙著中國新生產力的 發展 。中國近代化歷程步履蹣跚,充滿著 時代 的艱辛,留給後人以深刻的歷史反思。上海機器織布局「十年專利」就是在當時複雜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曾引起學術界的關注。自1983年7月6日《光明日報》刊登《全面評價「十年專利」的歷史作用》,至1998年《文史哲》(第2期)刊登《應積極評價李鴻章的十年專利》,多年來學術界對「十年專利」的評價,可謂眾說紛紜。我覺得這個 問題 有必要進一步展開討論,辨別利弊。

從1881-1882年,鄭觀應代表織布局全體同人先後兩次上稟,經李鴻章奏准,上海機器織布局擁有「十年專利」。論者或據此認為,這是「保護技術革新,無可非議」。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值得 研究 。
晚清光緒初年,在列強經濟侵略的深入刺激下,中國產生了第一家機器織布業——上海機器織布局。創辦者為洋務派官僚和商人,公開宣稱的目的是為了抵制外國紗布的進口,與洋商分利。這是一個由私人投資,國家控制,仿效資本主義開創機器織布的新事物,對中國 現代 產業的發展有創新意義。其創業的艱辛也是值得欽嘆的。本是應該積極評價的,但它的生產關係是採取封建主義的官督商辦的框架,落後的生產關係和扭曲的治理結構制約著先進的生產力, 企業 內部的官商矛盾和鬥爭,嚴重 影響 企業的發展。雖然在創辦之初,官督商辦獨辦的生產經營方式使商民有所蔭庇,資本有較寬廣的用途,但其發展卻是始終處於官的羈絆之下,官權侵害商利,民族資本不能順利發展。李鴻章控制下的官督商辦企業,沒有一個能從官僚資本轉化為真正的民族資本,上海機器織布局並不例外。
專利權是近代西方國家的通例,移植於中國之初,尚屬新鮮的議題,倘若人們缺乏全面了解,則容易產生錯覺,以為晚清的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權與西方先進國家的專利制度同樣屬於資本主義制度,不甚了解其作用是迥然不同的。西方國家授予發明人以專利權,旨在保護和鼓勵創造發明。發明人只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專利權,經過批准後,他所發明的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別人不能生產,別人使用他的發明時,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或者得到他轉讓專利權。否則,就屬於違法的侵權行為。這是保障發明者所創造勞動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中國官督商辦企業的專利作用並非如此。由於機器織布獲利豐厚,所以從開始創辦工廠,洋務派官僚便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官府權力獨攬這項財源,防止別人染指。李鴻章奏准清廷明令:「十年以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准另行設局。」(註:《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頁。)
同時,西方先進的紡織機器已經投入批量生產,投入市場成為商品,誰都可以購買使用。按照「泰西通例」是沒有「使用的」專利權的,不能只允許獨家購買使用,不允許別人購買使用。這與 科學 技術仍處於創造發明階段不一樣。假如有裁縫工人只可自己買縫紉機做衣服,不准別人買縫紉機生產,豈非咄咄怪事!洋務派援用西方獎勵創造發明的「通例」,憑藉封建權勢以壟斷機器生產,新的外衣裹著舊的靈魂,以至「橘化為枳」,歪曲專利權的內涵,對不明真相者確能產生迷惑作用。
我們姑且不肯定它與西方專利權的作用完全不同,即使李鴻章的主要願望在保護技術革新,但事實上它並沒有發揮這樣的作用。事實是,專利權奏准於光緒八年(1882年),取得專利權後九年(光緒十六年)始動機試辦。在這漫長的九年時間內,他們原地踏步不求進取,也不允許華商謀改革、圖發展。這是什麼保護法?!與其說是保護新式的資本主義產業,不如說是限制、扼殺,更符合李鴻章的心愿。李鴻章說:「洋機器於耕織、印刷、陶瓷諸器皆能製造,有裨民生日用,原不專為軍火而設……臣料數十年後,中國富農大賈必有仿照洋機器製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無從為之區處。……其善造槍炮在官人役,當隨時設法羈縻耳。」(註:《洋務運動》(四),第14頁。)這透露李鴻章等清廷統治者的心情:既不願富農大賈使用洋機器以自求利益,也沒有忘記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軍,洋槍隊起了重要的作用,更怕有人用機器製造火器,官府無法控制,所以他們力圖限制機器織布技術的擴散,只允許他們便於控制的官督商辦的獨家企業採用。十年限制期過了,又再來個「十年限制」。在不准別人設廠的期限內,他們動機試辦的仍然是舊式機器,不適用國產棉花,「僅可試製粗布,徐求精詣」(註:《洋務運動》(七),第484頁。)。為此,機器織布局請容閎在美國選聘洋匠試織華棉。「該工程師丹科遍驗華花,屢言機織之未有把握,今次來信仍未有決照可照辦之語。」(註:《洋務運動》(七),第485頁。)簡言之,上海機器織布局委託美國工程師改造適用織華紗的織布機尚未成功。一項發明尚未成功,便先給予專利權,阻止別人去創造發明,這顯然不符合市場競爭優勝劣敗的原則,顯然不利於中國民族 工業 的發展。李鴻章之所以要壟斷專利,是因為他創辦洋務企業的根本目的在於壯大自己的經濟勢力,鞏固他的 政治 地位,而不是為了在中國發展資本主義。
「十年專利」的壟斷政策阻礙國人投資興辦棉紡織業,也就是阻礙棉紡織業引入競爭機制,進行技術革新,決不是如有些論者所言「保障技術革新」。由於「不准另行設局」,全國從1882-1891年的十年期間只有湖廣總督張之洞在湖北武昌設立了湖北織布官局,張之洞憑藉他的勢力迫使李鴻章讓步,他電詢李鴻章:「十年內不准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粵設官局,本與商局有別,且進口布多銷旺,斷非滬局所能遍給,粵不至侵滬局之利,望速電復」(註:《李文忠公全集》電稿卷10,第37頁。)。李鴻章的復電沒有正面答覆十年內不准另行設局,是否專指上海而言,沒有明確干涉張之洞設紡織局。但除此一家,沒有出現過別家合法的民營紡織廠。華人辦廠一直延遲到甲午戰爭之後,由於《馬關條約》明文允許外人來華設廠,洋務派壟斷不了,華商才能乘機辦廠,楊宗濂在無錫設立了業勤紗廠。由於機制紗布利潤優厚,他很快發展成江南新興的機制紗布民族資本家,參與「分洋人之利」。可見封建政策一旦「鬆綁」即能發生明顯的進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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