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得知對於起訴書一般都是送達給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等等,但是,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給誰以及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以上五項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上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新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給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三、不追究刑事責任下的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以上五項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上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新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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