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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案件說說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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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姚某與顏某系同村鄰居,姚某房屋在顏某房屋的東北角不遠處。顏家有一個糞缸放在兩家之間巷道的空地上,距今已有幾十年之久。糞缸距離姚家正門西南方十幾米處,緊挨著顏某家的東牆。2009年8月,姚家準備在糞缸北面約2米處砌建圍牆,顏某認為姚家的建牆行為占用了其本人的宅基地,遂多次阻止施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兩戶糾紛進行了調處,但雙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於是,姚某以糞缸臭氣熏天,給其生活帶來極大不便為由,提起排除妨礙之訴,請求法院判令顏某立即移除位於姚家門前的糞缸。顏某答辯認為,該糞缸是在自己的「老宅基地」上,新中國建國前就放在那裡了,姚某一直沒有提出異議,說明原告是認可該地屬於顏某的。姚某則認為該糞缸侵占的地方是自己的「老宅基地」,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案情分析]
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可能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可以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三十六條的規定,物權請求權主要包括四種,即: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從物權請求權的性質來看,物權請求權不能脫離物權獨立存在。因此,是否認可姚某的排除妨礙請求權,首先要對姚某是否享有物權作出判斷。
  從雙方當事人糾紛的起因來看,本案實際上是因原告姚某砌建圍牆受到被告顏某阻止而引起的,雙方的爭議形式上是為糞缸的擺放,實質上是為了糞缸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問題。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可以確定給農民個人使用。原、被告各自擁有宅基地並建造了房屋,雙方均無證據證明案涉糞缸所在的土地屬於各自宅基地範圍,當事人所主張的對於所謂「老宅基地」的權利並無法律依據。因此,原告姚某選擇物權請求權行使權利,以被告顏某侵害其土地使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顏某排除妨礙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本案中,案涉糞缸所在土地為一塊村莊空地,是由村民集體公用,還是歸一方當事人單獨使用,應當由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明確劃定。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因為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的,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那麼,如果原告不以排除妨礙請求權作為訴訟理由,而以相鄰關係作為訴由,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從相鄰關係角度來看,雖然案涉糞缸的存在確實會對居住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會影響到原告一家的生活品質,但因為受人口密集居住的限制,從有利各自生產、方便各自生活的角度,相鄰各方本身就應當有所克制容忍,動輒以排除妨害起訴,只圖己方的方便舒適,既不符合法律處理相鄰糾紛的一般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目前農村地區的發展水平和現實狀況。案涉糞缸存在已有多年的事實,本身即已說明原告在主觀上能夠容忍其長期存在。原告建起圍牆已可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其影響,移除該糞缸並非唯一的、必然的選擇。至於被告妨礙原告施工,如果侵犯到其合法權益,原告可以依法主張權利。原告如有證據證明被告使用糞缸時有不當的行為可以要求其就使用方式加以限制。糞缸暴露於公開的場所,其存在如不符合村莊規劃,原告也可以通過相關基層組織或有權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排除。因此,即便原告以相鄰關係作為訴訟理由要求被告移除糞缸,其依據也並不充分
[案情結果]
本案中,案涉糞缸所在土地為一塊村莊空地,是由村民集體公用,還是歸一方當事人單獨使用,應當由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明確劃定。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因為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的,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關法規]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三十六條的規定,物權請求權主要包括四種,即: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從物權請求權的性質來看,物權請求權不能脫離物權獨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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