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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的內容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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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享有的職權的內容包括:
(一)、核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證明某項債權是否成立、是否合法、發生的時間、數額的大小、有無財產擔保、是否是連帶債權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向債權的申報人進行詢問,也可以提出異議。
這個過程就是債權人會議履行債權調查債權的職能的過程。
(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於主導地位,對於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債權人會議申請更換管理人的原因限於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的履行職務或者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形。對於債權人會議的申請,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將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債權人會議不得直接自行選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報酬屬於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支付,實質上是以債權人清償收入的減少為代價的,因此,債權人有權監督破產費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開支而損害債權人的清償利益。
(三)、監督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有權通過以下方式對管理人行使監督權利:①有權隨時調查債務人財產的狀況,並有權隨時要求管理人報告管理人所管理的財產的情況;②監督管理人的處置債務人財產的行為;③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不能拒絕列席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時要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要接受債權人會議的詢問,同樣不能拒絕回答。④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監督,應當還體現在事後救濟上,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的行為違背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管理人的行為予以撤銷。
(四)、選任和撤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對於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具體如何產生,破產法沒有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依據自治原則,依其認為合適的選舉方式選任債權人代表。關於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撤換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樣,應當遵從債權人自治,可以由債權人會議主席或一定人數的債權人會議成員亦或債權人委員會其他成員提出撤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提案,由債權人會議研究、表決、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也可以向債權人會議提出辭職,由債權人會議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撤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自主權,必須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約束。
(五)、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債務人只要營業就會發生經濟往來,其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全部資產數額就會發生變動,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從而影響債權人最後受償程度的大小,所以債權人會議有權利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由於債權人會議不存在,由管理人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後,這項決定權由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會議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債務人或管理人企業可以繼續生產、與第三人簽訂、履行合同,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照常進行。債權人會議決定債務人停止營業的,除了維持企業的必要的活動外,債務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再擅自進行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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