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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資期內投資人可以退出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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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期
私募基金的退出期是指一個私募基金在完成它的任務後退出市場的的時間,私募基金的退出期是根據私募基金的發展情況而定的一個具體日期。私募基金的退出的時間的早晚,也與市場的需求有關。
私募基金以獲得中期投資回報為目標。他們不會長期投資於某一公司,他們在投資於某一公司之前就會考慮如何收回投資和回報。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私募資金一般有三種退出方式:目標公司上市、股權轉讓、減資或清算。
1、目標公司上市
目標公司上市,即所謂的首次股票公開發行。目標公司上市後,私募基金可以賣出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票,成功退出。
無論對於私募基金而言,還是對於目標公司而言,目標公司上市都是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徑,是私募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對於私募基金而言,目標公司一旦上市,其退出時機的選擇就很自由,而且,一般情況下,目標公司上市後,其退出獲得的溢價會很高。因此,私募基金在選擇目標公司時,就會考查目標公司在近期的業績能否達到上市要求,其股權結構適合在哪個市場上市。另外,他們在包裝目標公司方面的經驗以及他們在證券市場方面的資源網絡也有利於目標公司未來的順利上市。
對於目標公司而言,在引入私募基金的時候,一般也會管理層持股作出安排。目標公司上市後,一旦限售期結束,大部分的管理層便可以實現其利益,者對於管理層而言,無疑是最好的激勵;此外,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回購股份並獎勵給職工,這就為目標公司上市後採用期權等一系列激勵員工的方式,保持企業在人力資源上競爭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因此,這些措施有助於激發管理層和關鍵員工的積極性,推動目標公司達到上市要求。
2、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即私募基金通過轉讓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從而實現退出。雖然目標公司上市是私募基金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上市並不是每個目標公司都能做到的。股權轉讓的退出方式也是不錯的選擇,特別是在股市行情不好時。股權轉讓退出方式也有它的優點;私募基金可以任意時候將其持有的股權變現,而且與目標公司上市相比,這種退出方式操作程序比較簡單,成本也低很多,並且適合各種規模的目標公司。
具體而言,私募基金轉讓其股權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在內部公司內部轉讓,另一種是向目標公司外部轉讓。
內部轉讓包括目標公司原有股東轉讓、向目標公司管理層轉讓以及向目標公司員工轉讓。一般而言,在私募股權融資協議中約定回購條款,既如果目標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上市,目標公司就必須以適當的方式以約定價格(或者約定計價方式)回購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權。這裡說的適當的方式就包括約定的主體(原股東、管理層或員工)進行回購。
外部轉讓是指私募基金將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向目標公司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包括其他私募基金、戰略投資者等)轉讓。這種轉讓必須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有些私募基金會在投資協議和章程中約定目標公司原有股東必須同意私募基金轉讓其股權,甚至要求目標公司原有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3、減資或清算
減資或清算,即通過減少目標註冊資本或者清算、解散目標公司,從而實現私募基金的退出。
減資或者清算都是私募基金和目標公司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如果目標公司因為某種原因經營不成功,在不能上司,也無人願意受讓私募基金所持有額股權的情況下,就只能走這一步。
減資尚能維持公司的存在,而清算則需解散公司,是不到萬不得已不會採用的退出辦法。
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1、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需在200人以下。對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這樣,對私募基金來說,就可以靈活約定,投資人獲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經理獲得多少比例。但是,因為投資人可能會不斷進入,這樣從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資,而增資又需要股東的多數決,開股東會和辦理公司變更手續,增加了繁複程度。此外,由於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將導致投資人的收益有較大折損。
2、有限合夥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應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資為限承擔責任,基金經理可以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並承擔無限責任。由於資金由基金經理運做,基金經理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就比公司型的利潤分配方式更進一步,不僅是分配利潤,而且還有承擔損失,這對於投資人多了一種保護。但是,對基金經理個人則成為一個太大的壓力,尤其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的情況下,因為自己的勞務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於私募基金的行業發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信託型
信託型私募基金需要委託信託機構通過出售資金信託份額,按照信託法律規定,資金信託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信託的銷售已經不同於私募,購買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已經被信託公司所隔離,整個信託計劃成為投資資金,信託公司取代購買人(真正的投資人)行使投資者權利。在這個模式中,增加了一層法律關係。同時,因為信託機構的介入費用增加,對投資人的收益有所折損。
4、契約型
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資金仍在投資人帳戶中,投資人授權基金經理操作。這種模式對投資人的收益折損最小,但是,同時對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鑒於雙方簽訂的委託理財協議,資金沒有發生轉移,沒有形成信託財產,所以,對於這種委託理財關係應當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委託代理關係。這樣,在因為投資虧損或者收益分配糾紛出現時,訴訟將成為最後的保障。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區別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私募基金是一種對社會人士的一種集資行為,是非公開的一種發售方式,對於這些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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