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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布《鋁行業准入條件》的公告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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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文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64號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鋁工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保證職工安全,進一步提高准入門檻,規範鋁行業的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鋁行業准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鋁礦山、冶煉、加工、再生利用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准、備案管理、土地供應、工商註冊登記、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工作中要以行業准入條件為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鋁行業准入條件
為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規範投資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和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鋁行業准入條件。
一、 企業布局及規模和外部條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鋁土礦開採、鋁冶煉(電解鋁、氧化鋁、再生鋁)、加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復墾工作。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
各地要根據國家鋁冶煉發展的總體規劃布局,按照生態功能區劃的要求,對優化開發、重點開發的地區研究確定不同區域的鋁冶煉生產規模總量,合理選擇鋁冶煉企業廠址。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鋁冶煉(電解鋁、氧化鋁、再生鋁)企業及生產裝備。
開採鋁土礦資源,應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採礦權人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嚴禁無證開採、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新建鋁土礦開採項目,必須規範設計、正規開採。礦山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申請核准的礦山投資項目,總生產建設規模不得低於3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鋁項目,必須經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利用國內鋁土礦資源的氧化鋁項目起步規模必須是年生產能力在80萬噸及以上,落實鋁土礦、交通運輸等外部生產條件,自建鋁土礦山比例應達到85%以上,配套礦山的總體服務年限必須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鋁企業,必須在礦產資源規劃允許的範圍內按規定首先申請鋁土礦採礦權,按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依法開採鋁土礦資源,氧化鋁生產企業不得收購無證開採的鋁土礦。利用進口鋁土礦的氧化鋁項目起步規模必須是年生產能力在60萬噸及以上,必須有長期可靠的境外鋁土礦資源作為原料保障,通過合資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鋁土礦長期合同的原料達到總需求的60%以上,並落實交通運輸等外部生產條件。
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必須經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近期只核准環保改造項目及國家規劃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置換項目。改造的電解鋁項目,必須有氧化鋁原料供應保證,並落實電力供應、交通運輸等內外部生產條件。對於確需建設的環保改造項目及國家規劃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必須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後,方可辦理項目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現有再生鋁企業的生產准入規模為大於2萬噸/年;改造、擴建再生鋁項目,規模必須在3萬噸/年以上。
新建鋁加工項目產品結構必須以板、帶、箔或者擠壓管、工業型材為主。多品種綜合鋁加工項目生產能力必須達到10萬噸/年以上。單一品種鋁加工項目生產能力必須達到:板帶材5萬噸/年、箔材3萬噸/年、擠壓材5萬噸/年以上。
鋁礦山、冶煉、再生利用項目資本金比例要達到35%及以上。
二、 工藝和裝備
新建大中型鋁土礦山要採用適合礦床開採技術條件的先進採礦方法,儘量採用大型設備,適當提高自動化水平。
氧化鋁項目要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採用拜耳法、聯合法等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系統。必須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等設施。設計選用餘熱回收等工藝及設備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報請核准的電解鋁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及環保改造項目,必須採用200KA及以上大型預焙槽工藝,且新建生產線陽極效應係數要小於0.08個/槽日。嚴禁將已經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濕法工藝生產鋁用氟化鹽。鋁用炭陽極項目必須採用連續混捏技術,禁止建設10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素項目。
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鋁再生回收企業的技術和環保水平,按照規模化、環保型的發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再生鋁項目和4噸以下的其他反射爐再生鋁項目,禁止採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
新建鋁加工項目,必須採用連續鑄軋或者熱連軋等生產效率和自動化程度高、技術先進、產品質量好、綜合成品率高的連續加工工藝,嚴禁利用「二人轉」式軋機生產鋁加工材。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等文件和《產業結構指導目錄(2005年本)》、《關於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等產業政策規定,淘汰落後電解鋁生產能力,杜絕已經淘汰的自焙槽電解鋁生產能力死灰復燃,力爭在「十一五」末期電解鋁行業全部採用160KA以上大型預焙槽冶煉工藝,立即淘汰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工藝及二人轉軋機生產鋁加工材工藝。
三、 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時電力折0.1229千克標準煤的新折標係數,對鋁行業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標。
鋁土礦地下開採原礦綜合能耗要低於25千克標準煤/噸礦,露天開採原礦綜合能耗要低於13千克標準煤/噸礦。
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5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8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現有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52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9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
新改造的電解鋁生產能力綜合交流電耗必須低於1430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必須高於94%。現有的電解鋁企業綜合交流電耗應低於1445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必須高於93%。綜合交流電耗高於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綜合交流電耗准入條件的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在「十一五」末達到新改造企業能耗水平。
新建及現有再生鋁合金項目,必須有節能措施,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確保符合國家能耗標準。
新建鋁加工項目鋁加工材綜合能耗要低於350千克標準煤/噸;綜合電耗低於1150千瓦時/噸。現有企業鋁加工材綜合能耗要低於410千克標準煤/噸;綜合電耗低於1250千瓦時/噸。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在「十一五」末達到新建企業能耗水平。
四、 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鋁土礦採礦損失率地下開採不超過12%、露天開採不超過8%;採礦貧化率地下開採不超過10%、露天開採不超過8%。禁止建設資源利用率低的鋁土礦山及選礦廠。礦山企業應按照上述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鋁土礦的實際採礦損失率和選礦回收率不得低於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指標及設計標準。
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達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於8噸/噸氧化鋁,占地面積小於1平方米/噸氧化鋁。新建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達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於7噸/噸氧化鋁,占地面積小於1.2平方米/噸鋁。現有氧化鋁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降低資源消耗,在「十一五」末達到新建系統標準。
新改造的電解鋁生產能力,氧化鋁單耗要低於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低於25千克/噸鋁,陽極炭素凈耗低於410千克/噸鋁,新水消耗低於7噸/噸鋁,占地面積小於3平方米/噸鋁。現有的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要低於193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低於30千克/噸鋁,陽極炭素凈耗低於430千克/噸鋁,新水消耗低於7.5噸/噸鋁。現有企業要通過提高技術水平加強管理降低資源消耗,在「十一五」末達到新建企業標準。
新建加工企業鋁加工材金屬消耗要低於1025千克/噸,其中鋁型材金屬消耗要低於1015千克/噸;鋁加工材綜合成品率要高於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於78%、熔鑄成品率高於91%;鋁板材加工成品率高於70%、帶材加工成品率高於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於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於88%。現有加工企業鋁加工材金屬消耗要低於1035千克/噸,其中鋁型材金屬消耗要低於1020千克/噸;鋁加工材綜合成品率要高於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於78%,熔鑄成品率高於91%;鋁板材加工成品率高於69%、帶材加工成品率高於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於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於87%。現有加工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降低金屬消耗,在「十一五」末達到新建企業水平。
五、 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
嚴禁礦山企業破壞土地及污染環境。要認真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程序。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堅持「誰破壞、誰復墾」原則,履行土地復墾法定義務。按照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25號)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將土地復墾費列入生產成本並足額預算,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並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努力做到「邊開發、邊復墾」。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逐步建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專項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礦山投資項目的環保設計,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要求由有權限環保部門組織審查批准。必須按照環保、土地復墾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礦區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利用。鋁冶煉、加工企業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有關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必須符合經合法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定的控制值和總量指標要求。氧化鋁廠要做到廢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終處置(包括堆場)應當嚴格按照環評文件批覆的要求執行。防止電解鋁冶煉氟化物、粉塵等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氧化鋁赤泥隨意堆放造成的污染。電解鋁項目噸鋁外排氟化物(包括無組織排放量)要低於1千克。嚴禁將電解鋁廠的含氟電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燒。
鋁冶煉項目的原料處理、中間物料破碎、冶煉、澆鑄、裝卸等所有產生粉塵部位,均要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進行處理,並安裝經環保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自動監控系統進行監測。
新建及現有再生鋁項目,廢雜鋁的回收、處理必須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禁止採用露天焚燒的方法去除廢鋁芯電線電纜的塑料、橡膠皮以及廢碎料中的雜質;採用火法對廢鋁芯電線電纜和廢鋁碎料進行預處理的,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當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有關要求和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持證排污(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地區除外),達標排放。新建鋁土礦山、鋁冶煉及加工生產能力,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地區除外)後,企業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現有生產企業改擴建的生產能力經省級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也要按照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環保部門對現有鋁冶煉企業執行環保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發布環保不達標生產企業名單,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的企業,應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的企業,由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給予停產或關閉處理。
六、 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
礦山、冶煉、加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鋁土礦和氧化鋁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要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鋁液泄漏、爆炸、火災、雷擊及設備故障、機械傷害、人體墜落、灼燙傷等事故防範設施,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並通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驗收。
礦山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氧化鋁企業赤泥堆場應符合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程。
七、 監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鋁土礦山、鋁冶煉及加工項目必須符合上述准入條件。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和融資等手續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有關分級審批的規定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電解鋁和氧化鋁項目的環評報告書,必須按照規定向國家環保總局報批。符合產業政策的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達到新建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能耗、環保等方面的准入條件。
新建或改建鋁土礦山、鋁冶煉(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及加工項目投產前,要經省級以上投資、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勞動衛生、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監督檢查,檢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條件要求進行。經檢查認為未達到准入條件的,不允許投產。投資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根據設計要求限期完善有關建設內容。對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規定的條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未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土地復墾措施不落實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予以糾正和處罰,責令限期糾正,且不得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法打擊礦山開採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限期整改。
各地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工業辦和國土資源、環保、工商、安全監管、勞動衛生等有關管理和執法部門要定期對本地區鋁礦山、冶煉和加工企業執行准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督查。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跟蹤監督工作。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鋁土礦山、鋁冶煉及加工新建和改造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核准或者備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批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授信,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依法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要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鋁土礦山、鋁冶煉及鋁加工生產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並進行動態管理。
八、 附則
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鋁土礦山、鋁冶煉和加工行業生產企業。
本准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新標準執行。
本准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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