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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的債務應該怎麼界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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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相關延伸】問: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可以全部讓一方承擔麼?答:如果被轉讓的一方同意的,可以轉讓給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處理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雙方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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