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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區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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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區分從三個方面進行,二者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是為了獲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是為了獲得口供,二者的犯罪對象和行為人方式不同。

  一、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區分


  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區分: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於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二、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關係


  二者並非對立關係,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的,從一重罪處罰。提醒您,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對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陳述的,非法對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予以拘禁,而不逼取供述的,一般公民將他人非法拘禁後進行「審問」的,均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三、什麼是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最後,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所以,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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