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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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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在醫療事故中存在過錯,依據國務院發布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被告應承擔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所發生的醫療費並按規定進行賠償。
醫療事故須承擔什麼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對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注意義務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就違反了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3、刑事責任: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于都縣人民法院就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宣判,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張-明醫療費等損失9萬餘元。
事發2005年2月18日,原告張-明因身體不適入住被告某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子宮肌瘤、慢性宮頸炎及重度貧血。同月21日醫院對張-明實施了陰式子宮全切術。手術後第4天,張-明出現發熱、腹痛、白細胞升高等症狀,院方以抗炎治療。當月27日,張-明病情惡化,經檢查及會診,院方當晚對張-明行「剖腹探查術」,發現張-明乙狀結腸與直腸交界處腸管完全斷裂,即將腸管斷裂處兩端修繕後行端端吻合,並行腹腔引流。因病情嚴重,次日院方下達病危通知。之後張-明一直在被告處治療,曾出現腸瘺,經治療瘺管已閉合,術口已癒合,腸道通暢,2006年3月11日出院。於同年6月前往贛南醫學院複查一次,後經贛州市醫學會鑑定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同年12月經贛州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為10級傷殘。雙方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於2006年6月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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