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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權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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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權
《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作為股東自益權的一種,是股東行使資產受益權的重要形式,在股東權中居於核心的地位。
所謂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可以從抽象意義與具體意義兩個層面上予以探討。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權能。
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指當公司存在可資分配股利的利潤時,股東根據股東大會分派股利的決定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額的權利。
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所享有的一種固有權,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機構予以剝奪或限制。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由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轉化而來的,實踐中股東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就是將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轉化為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
股東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公司必須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貫徹資本維持原則,保護公司債權人,不能用公司資本向股東分配紅利,否則便意味著向股東返還了出資,從而損害了資本維持原則。因此,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只能求諸公司的利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為當年稅後利潤扣除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與任意公積金之餘額。只有當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當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股利分配與否,除了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還取決於公司的意思。只有當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時,股東的具體股利分配請求權才得以產生。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通過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使股東享有的利潤處於確定狀態,使股東的抽象層面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轉化為具體層面的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股東才能行使請求權。
(3)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在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案件中,侵權行為一般表現為:公司拒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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