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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能被辭退嗎?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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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我是一名孕婦,公司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我回家休息待產,我老公就來公司找領導了解情況,但是我們領導態度非常惡劣,兩個人就爭吵起來,我去把他們拉開不讓他們繼續吵,但是公司後來就以我違法公司規定,擾亂公司秩序為理由要開除我,現在在進行勞動仲裁,請問我從哪一方面著手勝算大一點。
律師解答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現回復如下:
1、爭吵的原因在於公司領導的態度較差,公司存在過錯,不應當將擾亂公司秩序全部的責任推向你。
2、擾亂公司秩序可以開除的規定,是否在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中明示。如果你不知情,只是公司單方面制訂的規定,公司開除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3、從你的案件來看,焦點問題有兩個:第一、是否完全因為你的原因擾亂了公司的秩序。第二、公司是否有擾亂公司秩序就可以開除的規定,這個規定你是否知情。
4、建議你從上述方面入手準備,如可以妥善解決則勝訴不是問題。
知識拓展
懷孕期間用工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因上述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未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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