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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視的新定義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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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視是一種患者幼兒時期常見的眼病,是導致幼兒期患者視力低下的主要原因。弱視眼與正常眼視力界限並不明確,有的患者主訴視力下降,但客觀檢查視力仍然在1.0~1.2之間。這可能是由於患者黃斑中心凹的視細胞或其後的傳導系統存在某些障礙,有極小的中心暗點,導致患者自覺視力下降,而客觀檢查視力不變。
弱視若未經及時、恰當的治療,不僅會導致患者視力低下,而且還會影響嬰幼兒患者視力的恢復,導致視覺損害會持續至患者成年甚至終生,因此早期發現和及時恰當的治療至關重要。
如果患兒的弱視眼無器質性病變,而視力在0.1~0.2者,多伴有固視異常。弱視與遠視程度高者有密切關係。斜視性弱視患者中內斜視的比例高於外斜視患者,這可能由於內斜視較外斜視發病更早的緣故。
弱視的定義
美國眼科學會眼科基礎與臨床教程斜視與小兒眼科分冊將弱視定義為不能直接歸因於眼部或視路的任何結構異常所引起的單眼或雙眼最佳矯正視力下降,常發生於眼位偏斜、未矯正的屈光不正和各種造成視覺圖像質量下降的疾病。
該定義與早期弱視的定義相比,除了指出弱視的本質為非器質性之外,更明確地在定義中列舉出了與導致弱視的兩大病因相關聯的眼部疾病。
由此可見,隨著我們對弱視認識的不斷加深,更多引發弱視的危險因素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
我國弱視診斷標準的演變過程
多年來,我國眼科學會弱視、斜視防治小組規定的弱視眼視力標準一直是臨床診斷中參考的重要標準,1996年發布的標準將弱視定義為眼部無明顯器質性病變,以功能改變為主,遠視視力<0.9(≤0.8)且不能矯正者為弱視。因此最佳矯正視力<0.9一直作為弱視診斷的視力標準。
如果不同年齡兒童弱視的診斷都採用視力低於0.9這一機械的標準,便沒有考慮兒童視力發育的原因。
隨後有專家於2009年提出,針對目前我國現行的弱視定義有將弱視診斷擴大化的傾向,應對弱視的定義進行修訂,即視覺發育期,由於單眼斜視、屈光參差、形覺剝奪或雙眼高度屈光不正等異常視覺經驗,造成單眼或雙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正常,或雙眼視力相差2行以上,臨床檢查無可見的器質性病變,經恰當治療後視力可以提高或完全恢復。
新定義直接描述了弱視形成的主要病因,強調對弱視發生風險因素的重視,同時不再提及視力標準,而是考慮同年齡兒童正常視力標準。至此,我國兒童弱視的診斷形成了較為客觀及科學的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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