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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約是否成立合同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交叉要約是否成立合同
交叉要約本身並不能成立合同,因為雙方都是向對方發出要約,只有當對方正式表示接受時,雙方意思表示才達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約的場合,雙方也可以拒絕對方所發出的要約。承認交叉要約將成立合同,將否定要約人的撤回權和撤銷權。這種觀點更為有利於保護訂約雙方的利益,使雙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約和撤銷要約或者拒絕承諾的權利,但如果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雙方都不作拒絕的明確表示,為了促進交易,可推定為互有承諾,使內容一致的要約達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在交叉要約的情況下,雖然雙方的要約意思表示—致,可以據此預測相互可能達成訂約協議,但不能推斷雙方必然訂約。交叉要約畢竟只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階段,不能得出必須相互承諾的結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要約什麼時候生效
要約的生效時間首先涉及到要約從什麼時間開始生效,這既關係到要約從什麼時間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也涉及到承諾期限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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