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不服司法鑑定結果

2023年11月01日

- txt下載

  一、不服司法鑑定結果


  (一) 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但「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二)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鑑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鑑定結論草率,鑑定程序不規範,鑑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三) 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1、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2、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鑑定意見書,我們也可以自行委託更加權威的鑑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情論述細緻嚴密的鑑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儘管這種鑑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因為都是意見,法官更喜歡意見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號性的結論。

  二、對司法鑑定結果不服如何質證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有四個法條,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對這四個法條進行「細嚼」後,才能找出鑑定所存在的問題,也才能說服法官不採信不真實的鑑定結論。
  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對這一法條,應重點注意第(二)項「委託鑑定的材料」、第(三)項「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第(四)項「對鑑定過程的說明」。對「委託鑑定的材料」應從提交的程序及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對「三性」提出異議,一定要舉出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官對你只有主張而無證據予以支持的說法是不會採信的。我在代理訴訟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對」,未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最終導致他的主張不被法官所採信。對「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應重點審查其「依據」,從法律邏輯上說,這就是審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實、是「全稱量詞還是特稱量詞」。「對鑑定過程的說明」,應審查其邏輯推理是否正確,主、謂項使用的是「全稱還是特稱」,審查其是否違背邏輯推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從該法條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單方委託鑑定;第二,一方當事人對對另一方單方委託作出的鑑定結論提出重新鑑定,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證據(證明違背證據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駁。只有具備了這兩個條件,法院才可以准許重新鑑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對這一條重點是審查第(三)項「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我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全面;第二、是否符合邏輯推理規則;第三,鑑定結論是否與鑑定材料內容的指向一致,鑑定結論與鑑定材料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第五十九條規定:「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我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都堅持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三、對刑事刑事證據鑑定結果表示不服怎麼辦?


  首先對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資格進行審查。
  對他們是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是否具備參加鑑定的資格(參加法醫鑑定的法醫具備專醫從業資格其鑑定機構是否合法並具備相關鑑定資質),對鑑定所依據的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客觀、完整、全面,進行審查。對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進行審查。對鑑定過程度和鑑定評述的理論依據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1條「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要求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充分行使對司法鑑定結論的質證權,發現鑑定結論的瑕疵。
  亦可主動收集鑑定中其他問題,以充分的事實證據,讓法官認識到重新鑑定的必要性,從而批准進行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在案件審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時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判決結果。原來對有異議的司法鑑定進行處理只能在原案件中由法院對司法鑑定人進行詢問,提起行政訴訟就是使司法鑑定是否為虛假鑑定成為一個獨立的案件進行審理,更有利於查明真相。《全國人大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3條規定:「司法鑑定人員故意做虛假鑑定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據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司法鑑定中心,要求依法撤銷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書,並追究虛假鑑定的違法責任.對司法局做出的答覆不服時,向當地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為該司法局收到投訴後履行了鑑定機構管理的監管職能,維持該司法局做出的答覆,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司法局作出的答覆並判決該司法局履行查處司法鑑定中心虛假鑑定的責任。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