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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中機構的確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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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級別設定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由於是分級鑑定的,鑑定後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鑑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鑑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相同,鑑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鑑定書。
3、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了!不過,與前兩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序不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醫療事故鑑定又了兩個條件:第一、是不服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結論,也就是說前兩級的醫療事故鑑定都已經做過!中華醫學會是不可以直接作為第一、第二鑑定級,直接接受醫療事故鑑定的;第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鑑定案件,只能夠是病歷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符合「重大、複雜、疑難」的標準並不容易,因此,中華醫學會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案件的數量是極少的。
  一般的普通的醫療糾紛案件是很少能夠進入到中華醫學會的鑑定範圍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對於中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不要報太多幻想,從醫療糾紛法律實踐看,中華醫學會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國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把鑑定的精力放在市縣、省級兩級醫療事故鑑定上。如果寄希望於中華醫學會的,恐怕不太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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