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鍾某訴李某拖欠工程款糾紛案

2023年11月03日

- txt下載

  民事判決書
  (2003)佛中法民二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鍾炳祥,男,漢族,1944年3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東海尚義村。
  訴訟代理人範金榮,廣東順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馮連多,男,漢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東海管理區東寧村民小組。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兆雄,男,漢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南坑管理區二村。
  訴訟代理人梅廣林,男,漢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順德區勒流鎮建設路6號。
  上訴人鍾炳祥、李兆雄因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順德市人民法院(2002)順法經初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 2003年1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鍾炳祥及其訴訟代理人範金榮、馮連多,被上訴人李兆雄及其訴訟代理人梅廣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9年9月28日,鍾炳祥與李兆雄簽訂了建屋協議書一份,約定由李兆雄提供建築材料、鍾炳祥為李兆雄已建好的地基基礎上建造房屋的主體結構及進行里外裝修,房屋的結構及設計按李兆雄的要求執行,協議還約定建造單價。房屋竣工後,李兆雄於2001年1月21日出具結算欠條一份給鍾炳祥,確認建房款為54500元,其已支付40000元,尚欠14500元未付。2001年8月李兆雄再向鍾炳祥支付建房款5000元,尚欠工程款9500 元一直沒有支付。2002年5月14日鍾炳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兆雄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500元及違約金。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李兆雄認為鍾炳祥所建造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提出房屋質量鑑定申請,原審法院委託了順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房屋進行了質量鑑定,結論為:房屋二、三層(包括露台)樓地面磚的施工質量不合格;房屋梯間頂牆壁的裂縫和屋頂瓦面漏水,構造缺陷是主要原因,施工工藝粗糙為次要原因。
  另查明,鍾炳祥沒有有關建設工程資質。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鍾炳祥沒有建築資質,與李兆雄簽訂的建房協議無效,但對所建房屋就施工部分鐘炳祥仍應承擔保證該房屋安全及格、符合國家標準的責任;李兆雄也應在工程完工後按實際工程造價支付工程款給鍾炳祥。李兆雄的房屋的裂縫、漏水、地面磚空鼓的質量問題出現後李兆雄多次向鍾炳祥提出,但鍾炳祥一直未予處理,經鑑定李兆雄房屋二、三層(包括露台)樓地面面磚的施工質量不合格,李兆雄在開庭時堅持要求返工,故此鍾炳祥應承擔返工責任。房屋的裂縫及漏水,構造缺陷是主要原因,起著決定性作用,而房屋的結構要求是按李兆雄的意思進行,故該質量問題由李兆雄自行承擔。鍾炳祥請求逾期付款違約金,因合同無效,應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鍾炳祥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對李兆雄房屋的二、三層(包括露台)樓地面面磚進行返工,所需材料由鍾炳祥負擔。二、李兆雄應於鍾炳祥返工完畢時向其支付工程款9500元。案件受理費430元,由李兆雄承擔;房屋鑑定費6000元,由鍾炳祥負擔4000元,李兆雄負擔 2000元。[page]
  上訴人鍾炳祥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建築法第83條,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原審判決適用建築法錯誤。鍾炳祥與李兆雄所簽訂的建屋協議實際上是一份勞務合同,並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且李兆雄已立據確認欠款事實。二、造成房屋質量問題的責任完全在於李兆雄。鍾炳祥使用李兆雄所提供的建築材料,按照李兆雄的要求進行施工。李兆雄也知道鍾炳祥不具有建築資質,只是收取建築人工費。而李兆雄在2001年8月仍支付過部分貨款,可見,李兆雄在當時仍未提出質量問題。李兆雄主張對房屋質量進行鑑定,但房屋質量鑑定與債務糾紛無直接的聯繫,鑑定費用應由李兆雄自行承擔。三、原審判決在李兆雄未提出反訴的情況下判決鍾炳祥進行返工於法無據。因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李兆雄立即支付欠款95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房屋鑑定費及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李兆雄承擔。
  上訴人鍾炳祥對其陳述在二審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
  上訴人李兆雄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房屋構造缺陷是由於鍾炳祥沒有建築資質,未能正確運用建築技術,施工質量不過關造成的,與房屋本身的結構無關。原審判決在李兆雄沒有參與建築施工的情況下判令其對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不當。由於鍾炳祥欺騙李兆雄,隱瞞自己不具有建築資質從事建築活動,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判令鍾炳祥立即返還工程款45000元,一、二審訴訟費及鑑定費由鍾炳祥承擔。
  上訴人李兆雄對其陳述在二審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鍾炳祥與李兆雄雙方簽訂建屋協議,約定由鍾炳祥為李兆雄建造房屋的主體結構及裝修工程,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本案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鍾炳祥稱該協議性質是勞務合同不當,本院不予支持。鍾炳祥沒有建築資質而進行施工,應認定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無效。但由於鍾炳祥已實際建造了工程,而雙方又確認工程的總造價為54500元,李兆雄僅支付了45000元,應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00元,但由於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無效,鍾炳祥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兆雄上訴稱由於鍾炳祥不具有建築資質,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請求判令鍾炳祥返還工程款45000元,由於李兆雄在一審時並未就此提出反訴,本院對此不作處理。李兆雄可收集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另行起訴,請求鍾炳祥賠償損失。原審法院在李兆雄未提出反訴的情況下判令鍾炳祥對房屋進行返工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糾正。鍾炳祥的上訴理由大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採納,原審判決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page]
  一、撤銷廣東省順德市人民法院(2002)順法經初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及案件訴訟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廣東省順德市人民法院(2002)順法經初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李兆雄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鍾炳祥支付工程款9500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430元,一審鑑定費6000元,合共6860元,由李兆雄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430元,已由鍾炳祥預交,故李兆雄應將需承擔的一審案件受理費430元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債務時一併逕付給鍾炳祥,原審法院不再作收退,本院將多收取的受理費430元退回給鍾炳祥)。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