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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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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
摺疊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進一步增進不斷擴大消費者市場需求,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環境污染,增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根據《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展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併購置新家電的不道德。
第三條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展實行期暫定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作好與《荒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的從2011年起成立荒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單、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摺疊第二章補貼政策
第五條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實行家電以舊換新省份登記註冊的法人或具備本省戶口的個人(以下全稱購置人)將荒廢舊家電交售到中標回收企業,併到中標賣出企業購置新家電的,可以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置新家電的購置人必需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複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在政策實行期內從購置人手裡併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全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在政策實行期內對購置人交售的舊家電已完成拆解處理的拆解處理企業,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4、政策實行期內,個人購置新家電的,總量不多達5台;單位購置新家電的,總量不多達50台。購置新家電不受交售舊家電品種對應容許。
第六條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範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補貼產品範圍如需變更,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的組織實行。
第七條補貼標準為: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與補貼,補貼下限為:電視機400元/台,電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送距離分類分檔給與定額補貼。明確補貼標準參見附件。運送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明確標準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核定並發布。
3、拆解處理補貼。根據拆解處理企業實際已完成的拆解處理以舊換新舊家電數量給與定額補貼。明確補貼標準為:電視機15元/台、電冰箱(含冰櫃)20元/台、洗衣機5元/台、電腦15元/台,空調未予補貼。
第八條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合乎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
摺疊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條家電賣出企業和回收企業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認,招標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發布中標家電賣出、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繫方式。拆解處理企業由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認,確認結果由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購置人自由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絡、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人,回收企業第一時間上門併購舊家電;或購置人先購置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向購置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同時向購置人開具國家統一制訂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進行出讓、轉售,套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要第一時間精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還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置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第十一條購置人自由選擇中標賣出企業,憑有效地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賣出企業購置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賣出企業在賣出新家電時直接向購置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回收企業併購的舊家電不准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送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家電賣出企業憑新家電賣出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地方政府確認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摺疊第四章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五條為便利購置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行多樣化回收的方式。家電製造企業(售後服務機構)、賣出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亦可參與所在地有關部門的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招標確認的家電回收企業應該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合乎環保要求的儲存場館和充足的運送確保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管理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訂家電回收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十八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指導回收企業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門申請人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範圍,併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人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辦法》的規定規範經營管理。合乎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回收企業要簽定允諾協議,並交納履約保證金,確保第一時間按恰當價格併購購置人交售的舊家電,規範派發以舊換新憑證,嚴苛按照有關規定檢驗回收舊家電,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倒賣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不私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
摺疊第五章家電賣出企業
第二十條專業家電量販店賣出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製造企業(賣出機構)等亦可參與各地有關部門的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賣出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招標確認的賣出企業應該具備很強實力、信譽好、賣出網絡健全,並且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賣出網點覆蓋面廣,所在省的賣出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賣出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備很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有完備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修理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管理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訂家電賣出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二十三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賣出企業及符合條件的賣出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中標賣出企業要簽定允諾協議,並交納履約保證金,確保按市場正常價格賣出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轉入市場流通。
摺疊第六章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政策實行期間,各地應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確認拆解處理企業,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併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六條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預防管理工作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為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還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備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和技術人員;
3、具備與拆解處理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儲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電子設備;
4、對無法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備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備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創建舊家電經營管理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懲處。
第二十七條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訂確認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確保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拆解處理企業要簽定允諾協議,並交納履約保證金,確保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併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在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接收舊家電後30個工作日內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拆解處理企業應於2010年10月31月底成立視頻管控系統,對廠區所有進出口、拆解處理和儲存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管控。拆解處理廠區應只設一個出口,一個進口。
第三十條拆解處理企業應在廠內明顯位置成立標識牌,公開每日舊家電的接收、拆解處理和儲存情況,並按周將接收、拆解處理和儲存情況請示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儲存情況的原始憑證應妥善留存備查。
摺疊第七章補貼資金申報、審查及兌付
一、家電補貼
第三十二條購置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獲得國家統一制訂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標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機身序列號、購置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購置人購置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賣出企業不予審查。對合乎補貼條件的,賣出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置人開具發票,指導購置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事後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乘以補貼後的金額繳納貨款。不合乎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訴購置人,按銷售價格繳納貨款。
第三十四條購置人申報補貼時應該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置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置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五條家電賣出企業根據以舊換新賣出情況定時對購置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審查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審查證實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於繳納方式直接繳納到家電賣出企業在銀行開辦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強化對家電賣出企業墊付補貼情況的督導檢驗,避免騙補不道德的再次發生。
二、運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回收企業將併購舊家電賣出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處理企業開具賣出發票,發票要標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實際賣出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不予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合乎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訴回收企業。
第三十八條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該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賣出舊家電的賣出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九條拆解處理企業定時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運費補貼。財政部門審查證實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於繳納方式直接繳納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辦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強化對拆解處理企業墊付補貼的督導檢驗,避免騙補不道德的再次發生。
三、拆解處理補貼
第四十條拆解處理企業定時對已完成拆解處理的以舊換新舊家電產品品種、數量進行統計資料,填寫《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後,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審查證實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辦的基本賬戶。
第四十一條拆解處理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該提供以下資料:(一)《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二)家電以舊換新憑證;(三)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賣出發票(附購貨清單);(四)拆解處理企業墊付運費憑證(附運費收據);(五)拆解記錄表及拆解產物賣出憑證或處理證明。
第四十二條拆解處理企業要對併購的以舊換新舊家電一一核對,舊家電實物與以舊換新憑證、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保持一致。對審查不符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已完成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四十三條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強化對拆解處理企業申報補貼表的初審工作,對舊家電是否拆解完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物流向等內容進行審查。要會同財政部門強化對拆解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創建定時核實制度,避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不道德,保證財政資金安全。
摺疊第八章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條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繳納有關規定,實施國庫集中於繳納。
第四十五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和使用遵循公開半透明、分級開銷、定向使用和動態管控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開銷。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對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以及國家確認的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青海玉樹地震重災縣,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分擔。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地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將中央財政應開銷的補貼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該落實地方應開銷的補貼資金,第一時間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成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市場需求工程進度和上述程序繳納補貼資金。實行過程中,如實際需繳納補貼資金超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環保部門在政策實行期內的每年4月初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查清算。
摺疊第九章部門職責分工
第五十條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的組織實行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的組織實行家電以舊換新工作並公布實施辦法,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認家電回收企業、賣出企業,負責管理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研發和訓練工作,負責管理印製和的組織派發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負責管理制訂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負責管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工作。
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委負責管理強化以舊換新家電的價格指導和管控工作。
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的組織實行和監督管理,並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認拆解處理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管理對家電產品製造企業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導製造企業提升和確保家電產品質量。
質檢、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強化家電產品製造和市場監督管理。
摺疊第十章的組織實行
第五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的組織實行。各地人民政府要正式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工作班子,具體工作責任和分工,落實工作資金,精心組織,強化管控。
第五十二條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展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和本辦法的要求,儘早制訂明確的操作細則,還包括購置人以舊換新流程,家電回收企業、賣出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確認,補貼申報程序,補貼資金兌付,產品售後服務,市場秩序督導,政府確保措施等內容,並報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制訂回收舊家電主要部件完整性規定,督導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五十四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進程,通過創建與回收企業、賣出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繫機制,創建順暢的信息渠道,督導和管理工作家電回收、賣出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創建工作檔案,第一時間掌控工作動態,督促企業作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五十五條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和訓練工作。
第五十六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工信、環境保護部門創建工作報告制度,定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存有問題和建議向商務部、財政部、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報告。
摺疊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參予家電以舊換新的各類企業應該遵從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一經查實有違反規定、騙取財政補貼的不道德,要嚴苛採行追回財政補貼資金、充公履約保證金、罰款、取消資格及向社會公示等懲處措施。
第五十八條拆解處理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政府停止以後中止拆解處理企業的資格。2011年《荒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實行後,三年內不得頒發荒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1、違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2、騙取國家運費及拆解處理等補貼的;
3、將併購的舊家電再流通的;
4、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的;
5、其他違反規定的不道德。
第五十九條各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監督管理。通過創建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監督管理制度,確保以舊換新工作有序開展。
第六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強化對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的督導和管理工作,保證補貼資金第一時間、足額派發。
第六十一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創建中標家電回收、賣出企業經營管理不道德的監督制度,制訂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管理工作辦法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對已申領的憑證進行全程追蹤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強化對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必需時可駐廠管控。
第六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檢舉網絡的作用,第一時間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檢舉,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各級質監部門公安部門違背質量等法律法規不道德,從源頭上壓制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摺疊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明確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持續發展進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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