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關於頒發《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 txt下載

發布部門: 電力工業部
發布文號:
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市場的管理,提高招投標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水平,切實保障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管理和工程招投標在公正公平的基礎上健康有序地進行,特制定頒發《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並作如下規定:一、凡列入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應使用本《合同條件》。小型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可參照使用。
二、《合同條件》分為「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通用合同條款」應全文引用,「專用合同條款」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
三、除本《合同條件》的「專用合同條款」中所列編號的條款外,「通用合同條款」中的條款內容不得更動。若確因本《合同條件》未能涵蓋的情況或工程的特殊條件需要變更其內容時,應按工程管理的隸屬關係報送電力工業部、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四、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以下稱發包方)在編制招標文件的技術條款和其他文件時,應注意與本《合同條件》相銜接並不違反《合同條件》中公正、公平的原則。
五、水利水電土建工程的建設管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發包方應委託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嚴格按本《合同條件》的規定公正地履行其職責。
六、根據我國當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流動資金不足的現狀,為確保工程按合同計劃順利開工建設,發包方應按本《合同條件》的規定及時撥付工程預付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承包方帶資承建。
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由發包方在工程招標時通過編制工程的施工規劃和資金流予以科學測定。其預付款總金額應為合同總價的10%~20%,第一次預付款金額應不小於預付款總金額的50%。
七、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設備原則上應由承包方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今後為避免材料供應方面的責任交叉而導致合同管理的複雜性,不宜由發包方自行採購材料後向承包方供應。若確因工程的特殊需要,發包方可指定材料的供應來源,而由承包方直接與供貨廠家簽訂合同,但發包方還應承擔由於指定材料供應來源引起承包方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責任。
八、發包方應妥善解決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價格調整問題,原則上應採用本《合同條件》規定的公式法調價,應按合理分擔價格波動風險的原則,確定可調因子、定值權重和變值權重。
若確因工程的具體情況難於採用公式法調價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詳細提出能予科學操作的調價辦法。
九、由於水利水電工程的複雜性,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變更、違約和索賠等均屬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範疇,應認真按本《合同條件》規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時予以處理,以避免問題積累而增加後處理的難度。
十、本《合同條件》吸取了國際和國內一些工程解決合同爭議的有益經驗,引入了合同爭議評審、調解機制。當監理單位的決定無法使合同雙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爭議時,通過由雙方自願聘請的爭議評審組或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以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確保工程順利施工。
十一、鑒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具有風險較大的特徵,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應按本《合同條件》的規定進行保險以增加抗風險能力。
十二、本《合同條件》的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水利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參建各方應在工程實踐過程中及時將本《合同條件》施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反饋至上述部門以利於在今後的修訂版中補充完善其內容。
十三、本《合同條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略)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