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信息產業部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了做好電信設備進網審批工作,維護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根據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中電信設備是指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電信新產品。電信新產品是指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但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內尚未商用的電信設備。
第三條 專家評審工作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局)負責。
第四條 電信設備專家評審組由科研、檢測、運營和政府等部門的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由電信科研單位和運營單位推薦,具有一定影響的。
(三)不在生產企業任職或兼職,不向生產企業提供與評審設備有關的技術諮詢服務。
參加評審的專家對被評審設備的技術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竊取或泄露生產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五條 專家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要專家評審的電信設備在完成檢測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後,電信設備進網受理機構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提請進行專家評審;
(二)電信管理局對所報材料確認後,通知生產企業準備10份評審材料,並在30日內安排專家評審;
(三)電信管理局在專家評審日期前5日將評審通知和有關文件資料發給相關專家,並通知生產企業。
電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確定當月的專家評審計劃。評審工作原則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條 需要專家評審的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網許可申請表;
(二)生產企業介紹;
(三)總體技術方案;
(四)進網檢測報告;
(五)進網試驗報告;
(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七)售後服務措施;
(八)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僅對無線電通信設備)。
生產企業應當按要求準備評審材料,同時附送電子文件,以供存檔。
第七條 電信設備總體技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概述;
(二)設計依據與執行標準;
(三)系統組成和功能框圖;
(四)系統硬體、軟體結構;
(五)系統支持業務;
(六)接口及兼容性;
(七)性能和技術指標;
(八)系統組網能力;
(九)可靠性設計及環境適應性;
(十)操作維護管理。
第八條 在電信網上或模擬試驗網上進行試運行的試驗報告由試驗單位出具,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的時間、地點;
(二)設備安裝容量、實際用戶數;
(三)組網結構圖;
(四)提供的業務;
(五)一致性及兼容性測試內容和數據;
(六)故障情況及解決措施;
(七)用戶反映情況;
(八)試驗單位意見。
第九條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根據情況可以採用會議評審和文件評審兩種專家評審形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議評審程序
1、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宣布專家評審組組長和成員;
2、專家評審組組長主持評審;
3、生產企業介紹企業情況和設備情況;
4、專家提問;
5、生產企業退場,專家評審組進行討論,並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二)文件評審程序
1、專家評審組組長主持評審;
2、專家對文件資料審查並提出意見;
3、專家評審組組長匯總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條 專家評審組將評審意見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經電信管理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或試用批文;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電信管理局通知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了做好電信設備進網審批工作,維護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根據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中電信設備是指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電信新產品。電信新產品是指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但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內尚未商用的電信設備。
第三條 專家評審工作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局)負責。
第四條 電信設備專家評審組由科研、檢測、運營和政府等部門的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由電信科研單位和運營單位推薦,具有一定影響的。
(三)不在生產企業任職或兼職,不向生產企業提供與評審設備有關的技術諮詢服務。
參加評審的專家對被評審設備的技術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竊取或泄露生產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五條 專家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要專家評審的電信設備在完成檢測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後,電信設備進網受理機構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提請進行專家評審;
(二)電信管理局對所報材料確認後,通知生產企業準備10份評審材料,並在30日內安排專家評審;
(三)電信管理局在專家評審日期前5日將評審通知和有關文件資料發給相關專家,並通知生產企業。
電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確定當月的專家評審計劃。評審工作原則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條 需要專家評審的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網許可申請表;
(二)生產企業介紹;
(三)總體技術方案;
(四)進網檢測報告;
(五)進網試驗報告;
(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七)售後服務措施;
(八)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僅對無線電通信設備)。
生產企業應當按要求準備評審材料,同時附送電子文件,以供存檔。
第七條 電信設備總體技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概述;
(二)設計依據與執行標準;
(三)系統組成和功能框圖;
(四)系統硬體、軟體結構;
(五)系統支持業務;
(六)接口及兼容性;
(七)性能和技術指標;
(八)系統組網能力;
(九)可靠性設計及環境適應性;
(十)操作維護管理。
第八條 在電信網上或模擬試驗網上進行試運行的試驗報告由試驗單位出具,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的時間、地點;
(二)設備安裝容量、實際用戶數;
(三)組網結構圖;
(四)提供的業務;
(五)一致性及兼容性測試內容和數據;
(六)故障情況及解決措施;
(七)用戶反映情況;
(八)試驗單位意見。
第九條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根據情況可以採用會議評審和文件評審兩種專家評審形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議評審程序
1、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宣布專家評審組組長和成員;
2、專家評審組組長主持評審;
3、生產企業介紹企業情況和設備情況;
4、專家提問;
5、生產企業退場,專家評審組進行討論,並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二)文件評審程序
1、專家評審組組長主持評審;
2、專家對文件資料審查並提出意見;
3、專家評審組組長匯總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條 專家評審組將評審意見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經電信管理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或試用批文;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電信管理局通知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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