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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制如何成為維權利器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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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內涉案金額最大的股東代表訴訟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這也是中國期貨業首例股東代表訴訟案,兩位小股東原告一審勝訴。距離上訴截止期限尚有時日,該案最後結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圍繞一審所反映的諸多問題,需要關注。
  小股東捍衛公司利益起訴大股東
  該案的原告和兩位被告均為中國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期公司)的股東。原告蘇州新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新發展)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兗礦集團),是中期公司的兩位小股東;被告之一是青島千禧宏達體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宏達),另兩位分別為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集團)和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股份)。宏達股份是於2001年年底高調進入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被一些機構投資者看好。宏達集團與宏達股份兩者持股總和占中期公司總股本的46.9%,是中期公司響噹噹的大股東。中期公司為該案第三人。
  2004年9月9日,原告以三位被告大量占用中期公司資金,侵害公司利益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兩次審理,歷時一年多,作出判決:中期公司、青島宏達、宏達集團均屬非金融機構,中期公司與被告青島宏達簽訂的借款協議,以及中期公司與被告宏達集團簽訂的借款協議,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確認無效。基於此,中期公司與宏達集團、宏達股份簽訂的擔保協議按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亦為無效;被告青島宏達應償還中期公司借款本金6000萬元及法定利息;被告宏達集團應償還中期公司借款1.04億元及法定利息;被告宏達集團與宏達股份對青島宏達所借的6000萬元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償的部分的1/3承擔清償責任。
  大股東“掏空”公司釀惡果
  中期公司是中國期貨業的“龍頭老大”,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億元。自2003年7月17日起,中期公司向青島宏達提供了1.8億元借款,之後,青島宏達分期償還了1.2億元,尚欠本金6000萬元。充當借款擔保人的則是中期公司的大股東———宏達集團與宏達股份。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3年12月29日,宏達集團通過債權轉讓協議與不斷借款,累計占用中期公司資金1.04億元。宏達集團與青島宏達曾一度合計占用中期公司資金近3億元,幾乎占到中期公司註冊資金的一半。
  截止2004年6月,三被告尚欠中期公司1.64億元一直沒有歸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多次通知中期公司:務必在2004年7月底以前解決股東占用公司資金等問題,否則監管局將作出年檢不予通過的意見,並上報中國證監會,公司可能受到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許可資格的處罰。
  中期公司面臨生死存亡,在公司小股東蘇州新發展、兗礦集團的強烈要求下,中期公司於2004年7月28日在北京主持召開了臨時股東會,股東會上通過了有關股東必須在7月底之前還清占用公司的資金,否則進行司法救濟的決議。但是,直至2004年7月底,宏達集團、宏達股份並未執行中期公司股東會決議,中期公司也未啟動訴訟程序。在小股東蘇州新發展書面通知中期公司董事長,要求其採取訴訟行動未果時,小股東蘇州新發展、兗礦集團隨起訴三被告,要求其歸還所占款項及法定利息。
  用好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需要相應細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東代表訴訟案。“雖然法院的判決未引用公司法,但現行公司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本案兩原告代理人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趙繼明律師說。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為股東維護公司權益的有效方式,被新修訂的公司法所採納,並成為該法一大亮點。但是,公司法的規定仍然過於原則,如何用好這一制度仍需要相關的配套規則。
  趙繼明說,本案中,小股東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而起訴,案件受理費高達83萬元,如果不是兩原告經濟實力雄厚,根本無法打起這場官司。按財產案件的標準收取受理費,訴訟成本太高,一般的小股東根本無力對抗大股東的。
  那麼,這就有個問題,如果以後的股東代表訴訟都按財產標的收訴訟費,那就意味著起訴的問題越大,所要交的訴訟費就越高,股東為此所冒的風險也就越大。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數以萬計的小股東,有多少能付得起高昂的訴訟費去為了公司的利益而發起股東代表訴訟?如何制定合理的訴訟費,既讓小股東能夠維得起權,又不至於產生濫訴,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關注的問題。
  社科院法學所的劉俊海研究員說,與新公司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正在制定當中,“對於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不應按財產案而應參照非財產訴訟案的標準來收取訴訟費”。至於有些人擔心可能發生濫訴問題,他認為這根本不成為問題。“按非財產案件收並不是不收,誰會為此交訴訟費、請律師還搭上自己的時間與精力去濫訴?而且輸了官司訴訟費最終還要自己掏。現在最要緊的是鼓勵小股東去發起股東代表訴訟,而不是害怕或者限制。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基於上市公司在規模、影響及其具有公眾性等特點,還希望律師能少收代理費”。
  新公司法實施在即,這個涉案金額最大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不經意間給我們提了一個大問題。
  大股東利用關聯關係侵犯公司利益成頑症
  關聯關係在這起案件中格外惹眼。
  作為中國期貨業協會會長的田源先生,中國期貨市場十大風雲人物之一,是中期公司的董事長,同時還兼任宏達集團的副董事長。而宏達集團的董事長劉滄龍同時也是宏達股份的董事長,又是中期公司的董事。有證據顯示,青島宏達與宏達集團從中期公司的借款未經中期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或同意。
  青島宏達的借款本身也與關聯關係有關。青島宏達與宏達集團及宏達股份,皆為宏達系成員,青島宏達的第一大股東即為宏達集團,青島宏達的這些借款既然由宏達集團與宏達股份充當擔保人,宏達集團與宏達股份就對青島宏達的6000萬元欠款具有連帶償還的責任。
  可以說,正是由這些關聯關係而引起的大量占款,不僅使中期公司的經營發生困難,甚至導致中期公司的年檢乃至其合法的存續都成了問題。
  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關係,侵占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已成頑症。無論是有借不還,還是赤裸裸地占有,抑或是利用關聯交易的方式,劉俊海說“這都是侵占”,多少上市公司因此被拖累!有專家認為,為此需用多種方式遏制。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其一,其二是行政監管部門及時查處。有關部門曾聯合發文要求,占用上市公司款必須在2006年年底之前全部還清,違者將受處罰,這條規定應不折不扣地執行,同時還應防止一邊還款一邊又占款的事件發生。其三,交易所應充分發揮作用,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制定嚴密的規則,與有關部門在誠信記錄方面信息共享,切斷控制股東侵占公司資金等不法行為的後路。
  “但是,資本的逐利本性是一樣的,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同樣存在大股東利用關聯關係侵占公司利益的行為,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此有許多禁止性規定。股東可以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起訴,對於構成犯罪的,還應按侵占公司財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公司的利益。”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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