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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書上蓋章,對方當事人未蓋章的,應如何處理?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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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是“簽字蓋章”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就是簽字或蓋章生效,而有的合同會約定“簽字並蓋章”,這就需要大家注意,合同生效只有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才會生效,缺一不可。而且合同生效是要雙方當事人都要蓋章的,但是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書上蓋章,對方當事人未蓋章的,應如何處理?小編在下文跟大家說說,請看下文:
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書上蓋章,對方當事人未蓋章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當事人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全部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定了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蓋章而對方當事人卻因種種原因未在合同書上蓋章。具體表現為:
1、異地訂立合同,因一方當事人未隨身攜帶印章,無法在合同訂立之時蓋章,於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上蓋好了自己的印章後將合同書交對方當事人帶回單位蓋章,而對方當事人回到單位後,因種種原因未蓋章,也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2、簽定合同人並非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而僅僅是一般工作人員,合同條款是約定後,一方當事人加蓋了印章,而對方當事人要將合同書帶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審閱同意後才能蓋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同意合同條款而拒絕在合同上蓋章;
3、一方當事人蓋章後,對方當事人蓋章前,交易條件發生變化,於是拒絕在合同書上蓋章。對這種情況,根據《合同法》第32條規定,結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書上蓋章,對方當事人未蓋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已蓋章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信賴此合同能夠履行並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準備,從而使自己在經濟上遭受了損失,那麼,已蓋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與之相聯繫的問題是,當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先蓋章,後蓋章一方當事人在蓋章時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該補充協議的效力如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摘要]第一條:應認定先蓋章一方當事人同意修改後的協議,即應認定該補充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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