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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

2023年09月11日 - txt下載
核心內容: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表現為性質不同、作用不同、產生方式不同、交付時間不同和法律後果不同。下面合同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違約金是指依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預定數額的金錢。
就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言,違約金與定金有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主要表現在: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擔保法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依照我國《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著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網友們在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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