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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案普析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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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點提示】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合同已經成為經濟領域不可缺少的行為契約。合同詐騙犯罪活動的產生和存在,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大公害,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正確劃清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綜合分析行為人的客觀表現及危害後果,才能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打擊合同詐騙犯罪。本案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三原工務段人民幣263萬元,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王xx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情】
  2000年6月22日甘肅省慶陽地區行政公署計劃委員會(甲方)與甘肅省xx彩印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為同意乙方獨資修建“平慶”地方鐵路,年內開工建設,2002年底以前建成投入運行,資金基本落實後,按項目建設程序上報省政府審批開工建設。但至2001年3月,乙方未開工建設。甘肅省慶陽地區行政公署計劃委員會認為該公司沒有獨資修建“平慶”地方鐵路的能力,故於2001年3月2日,為加快“平慶”地方鐵路復工建設,以發函的形式,同意以被告人王xx為法人代表的甘肅省xx彩印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為投資主體,與甘肅省“平慶”地方鐵路管理局共同組建“甘肅省xx平慶地方鐵路籌建處”進行招商引資,並限定籌建處在寧縣長慶橋鎮設立辦公地點,引進的鐵路建設資金必須在中國銀行慶陽地區分行開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2002年7月被告人王xx以非法手段,在西安成立了“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修建“平慶”地方鐵路的名義,通過魏耀省(另處)於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與原西安鐵路分局三原工務段簽訂聯營合同兩份,合同約定將“平慶”地方鐵路25千米路段交給三原工務段施工,之後以工程配合費、借款的名義索取三原工務段人民幣263萬元,所騙錢款被被告人王xx分別用於修建廟宇等捐贈及房地產等項目投資,經公安機關追繳未果,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xx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沒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採取虛構事實欺騙的手段,與原三原工務段簽訂工程聯營合同,以工程配合費、借款的名義騙取國有企業資金26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企業財產所有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宣判後,被告人王xx不服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稱其沒有詐騙,辯稱:1、合同是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三原工務段知道該工程項目未落實,合同約定的配合費是他們自願出資為前期開工準備工作所支付,該費用用於招商引資及項目手續的落實工作;2、其公司對該工程具有招商引資、獨自修建和對外發包的權利。甘肅省慶陽計委2000年6月22日與其公司的協議,統一其獨自修建“平慶”鐵路,建設中可以使用“平慶”地方鐵路管理局名稱開展工作。2001年3月2日甘肅省慶陽計委發函,成立甘肅xx“平慶”地方鐵路籌建處,授權其公司為該項目投資主體,其本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工程未開工是由於政府行為及“非典”等因素影響,公司一直為履約積極努力。其辯護人辯稱,王xx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另外,一審認定王xx詐騙數額中,有15萬元在閻良工務段財務部門未找到相關憑證和單據;閻良工務段所送現金均由中間人魏耀省經手,被告人王xx只出具收據但並不知情;涉案收據均以公司名義出現,應考慮法人犯罪。
  二審法院認為,王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許諾將“平慶”地方鐵路25千米線路交由三原工務段施工建設,採取欺騙手段與三原工務段訂立聯營合同,以配合費和借款的名義騙取三原工務段263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處罰。原審將王xx的行為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並無不當。上訴人王xx和辯護人均提出,上訴人王xx沒有詐騙,合同是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其公司對該工程具有招商引資、獨自修建和對外發包的權利,其本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司一直為履約積極努力。經查,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平慶”地方鐵路無修建經營權。王xx騙取三原工務段263萬元人民幣全部用於修建廟宇、捐贈和其他投資等。合同所約定的甲方(陝西xx投資有限公司)交由乙方(西安鐵路分局三原工務段)施工的“西平”鐵路“平慶”段長慶橋站以西延伸25千米的工程子虛烏有。王xx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均供述了其以簽訂虛假修建“平慶”地方鐵路聯營合同騙取三原工務段263萬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且有聯營合同、收款收據、魏耀省、馬東海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上訴人王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王xx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辯護人還提出,原審認定王xx詐騙數額中,有15萬元在閻良工務段財務部門未找到相關憑證和單據;三原工務段所送現金均由中間人魏耀省經手,被告人王xx只出具收據並不知情;涉案收據均以公司名義出現,應考慮法人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判認定王xx詐騙263萬元,有王xx給被害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與王xx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供述的詐騙數額相吻合,且與魏耀省的證言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自設立後沒有經營過任何項目,該事實有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處長肖君的證言和該公司開戶銀行所出具的資金往來帳目表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認定王xx以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系王xx個人行為,並無不當。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亦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page]
  【評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不僅侵犯了三原工務段的財產所有權,又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於查清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本案中被告人王xx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其所成立的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只有招商引資的權利,沒有承建、發包工程的權利,被告人王xx在無合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報紙印製虛假消息,電腦合成和溫家寶總理照片等手段,致使簽訂人三原工務段產生錯誤認識,欺騙當事人上當受騙。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案中王xx在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不具有承建、發包工程法定資質,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系被告人王xx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被告人王xx當庭供述其營業執照是花8萬元購買的。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是本案中爭論的焦點重點問題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例如下列幾種情形就是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罪:(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3)國營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應以個人詐騙論。(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對它們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5)由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掛靠人員實施合同詐騙罪應認定為個人詐騙。因此是否以單位名義簽訂、履行合同,不應成為區分個人合同詐騙與單位合同詐騙的標誌。在審理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罪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本案中被告人王xx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供述xx公司是他自己個人的,營業執照是花8萬元購買的,陝西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自設立後沒有經營過任何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從以上分析來看,被告人王xx構成合同詐騙罪,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編寫人:張麗華 評析人:王慶和 張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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