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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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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合同訴訟的證據規則有哪些?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提供證據,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在法庭上當事人對證據要互相質證。鑑定證據,勘驗證據,保全證據,審查合同等等。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一、合同訴訟證據的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是指用文字記載人的思想或行為以及用符號、圖表等表達一定的思想,其內容能夠證明事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2)物證,是指凡能夠以自己的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所記錄的內容或者反映的圖像以及電子計算器儲存的數據和材料,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這是將現代科學技術應用到訴訟中來的一種新證據。
(4)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受人民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一般應由證人到庭用口頭陳述,但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書面證言。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根據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對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經過分析、鑑別後所作的結論。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
二、合同訴訟中的證據規則
1、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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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據的提供
證據應由訴訟參與人提供,但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證據審查、判斷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文。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對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人的證言,不予採信。
4、證據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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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鑑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5、證據的勘驗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6、證據的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7、對合同的審查
合同訴訟中,合同為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合同的審查對合同訴訟具有很重要意義。合同的審查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2)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審查;
(3)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查;
(4)對合同的形式及審批手續的審查。
提醒您:
■ 合同訴訟時效的重點問題
■ 訴訟費用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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