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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死亡賠償金賠償舉證指引

202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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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4日上午9時許,濟南市一貨運有限公司員工金某駕駛一大型牽引車,在馬路上因其操作不當,撞倒一售貨亭,致使正在亭內的陳某被砸死。事發後,陳某家屬和貨運公司經調解無效,死者家屬於2004年6月2日訴至法院,其父母和兄妹分別成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法院查明,死者是全家經濟支柱,父母均在農村,沒有收入來源,且還有一個年僅10歲的妹妹正在上學,陳某18歲時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來源,他死後,全家的經濟支柱也倒了。陳某死亡後,如何計算死亡補償金?需要哪些證據?【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有死亡賠償金一項,其計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變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隨之作了相應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再直接規定賠償的數額和種類,而明確規定要參照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本案就是要適用新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死亡賠償金。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新司法解釋較之過去的賠償標準,在賠償參數上有了明顯的提高。首先,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從以前的「人均消費性支出」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人」,前者小於後者。以北京為例,2的1年統計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為11577.8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約為8922.7元。後者就是過去死亡賠償所依據的「平均生活費」標準。其次,賠償年限由過去的10年提高為20年,比過去延長1倍,實際賠償額則超過過去的1倍多。根據2000年的統計,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84935元;同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北京為10350元/年,按新司法解釋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207000元。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結合本案:如死者為城鎮居民,在2004年死亡,死亡時不滿60歲,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為:8399.9元×20年=167998元(2003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8399.9元)。如死者為農民,則死亡補償金為:3150.5×20年=63010元(2003年山東省農民人均純收人3150.5元)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見,確定死亡賠償金所需要的證據包括死亡人的年齡證明和死亡時間上一年度受訴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具體而言:  1、死者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周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戶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採納死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後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於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布。【技巧提示】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其適用範圍是2004年5月1日以後受理的一審案件,在此之前受理的案件還是適用以前的計算方法。主張賠償金的證據關鍵是確定死者的年齡以及取得當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標準。這些標準可以去當地的統計部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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