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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價值鏈理論研究述評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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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 經濟 全球化的 發展 ,以前完全由一家 企業 單獨生產的產品,現在可能被切割成許多不同的價值環節,由遍布全球、成千上萬家企業同時協作生產。基於價值環節在企業之間分割、組合及其在全球布局的現象,理論研究者提出了全球價值鏈的概念和相關理論,湧現了大量相關 文獻 ,本文試圖對這些研究的演化及發展進行歸納、比較和 總結 ,對其主要結論進行評述。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
  
  一、全球價值鏈概念的演化
  
  哈佛商學院的麥可·波特教授於1985年在其所著的《競爭優勢》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價值鏈」概念,認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過程可以分解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關聯的「增值活動」,每一項增值活動就是價值鏈上的一個環節,其總和即構成企業的「價值鏈」(波特,1985)。早期的價值鏈理論偏重於從單個企業的角度分析企業的價值活動與競爭優勢,價值鏈研究的重心在企業內部。20世紀90年代開始,波特把價值鏈研究的重心從企業內部轉向企業外部,價值鏈的範圍開始從單個企業層面向產業層面擴展,並開始研究價值鏈的空間分布。
  寇伽特(Kogut,1985)在分析國際戰略優勢中使用了價值增值鏈(value added chain),認為價值增值鏈是由技術與原料和勞動力的融合而形成的各種投入環節,結合起來形成最終商品,並通過市場交易、消費等最終完成價值循環的過程。寇伽特認為,一個國家的比較優勢或一家企業的競爭能力,不可能體現在商品生產的每一個環節上,國家或地區之間資源稟賦差異最終決定了國家比較優勢所在的價值環節。與波特相比,寇伽特將價值鏈的概念從企業層次擴展到了區域和國家,更加強調了價值鏈的垂直分離和全球空間再配置之間的關係。
  全球價值鏈概念是在早期的價值鏈、價值體系、全球商品鏈的基礎上提出的。20世紀90年代,格雷菲(Gereffi)和其他研究者將價值鏈概念與產業的全球組織聯繫起來,提出了全球商品鏈概念,即圍繞某種商品的生產所形成的一種跨國生產組織體系,把分布在世界各地不同規模的企業、機構組織成一體化的生產 網絡 ,形成全球商品鏈。由於商品(commodity)在西方語境中經常代表著服裝、食品等最終消費品,而將服務、機器設備等排除在外,因此格雷菲等人後來逐漸用全球價值鏈代替了最初的全球商品鏈概念。
  無論是早期的企業價值鏈理論,還是後來的全球價值鏈理論,其核心觀點是一個最終產品的生產過程,可以劃分成多個增值環節,真正創造價值、決定企業(區域)經營成敗和效益的活動,只是價值鏈上的某些特定環節,這些環節被稱為「戰略環節」,可以是產品開發、工藝設計,也可以是市場營銷、信息技術,或者物流管理等等。
  
  二、全球價值鏈研究的主要內容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分工中出現了一個令人矚目的新現象,即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不同工序和環節被分散到不同國家進行,從而形成了以工序、環節為對象的產品內國際分工(Intra—product Specializa—tion)。以全球外包(Global Sourcing)、海外外包(Offshore Sourcing)、轉包(Sub—contracting)等產品內分工的不同形態陸續出現並得到飛速發展,無疑對傳統的國際貿易和分工理論提出了新挑戰。
  為了解釋和研究這種新的國際分工現象,格雷菲等人提出了全球價值鏈理論,並吸引了眾多研究者,出現了大量研究文獻。縱觀全球價值鏈的有關文獻,現有的全球價值鏈研究主要集中於三個方面:
  1、全球價值鏈的控制結構。對全球價值鏈的研究發現,跨國公司在全球價值鏈中處於核心控制地位,是形成全球價值鏈的重要推動力量。Gereffi等人認為,可以將全球價值鏈中處於核心地位的跨國公司劃分為從事生產製造的跨國公司和不從事生產製造而專門從事品牌營銷的跨國公司,並將由這兩類跨國公司控制的價值鏈分為生產者驅動(producer—driven)和購買者驅動(buyer—driven)價值鏈(Gereffi et al,1994)。Gereffi等人認為生產者驅動型價值鏈主要由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直接投資所形成,這些跨國公司大多自己掌握核心技術,並在全球進行直接投資,只有一些非核心製造環節外包,最終形成生產者主導的全球生產網絡體系。購買者驅動價值鏈由擁有強大品牌優勢和國內銷售渠道的已開發國家企業所控制,這些跨國公司通過全球採購和外包的方式,在全球尋找最合理的供應商。
  上述二元論的劃分不可能是絕對的,格雷菲本人後來也承認購買者驅動和生產者驅動的二分法並不能很好地與實際經濟情況相吻合(Gereffi,2001a,2001b)。二元動力論之所以與現實不符,原因在於這種劃分主要基於最終產品的差異(Dicken et al,2001),如果能從價值增值序列過程中具體環節的進入門檻差異來劃分,而不是按照部門劃分,就可以理解同一產業中為什麼會存在不同類型驅動的價值鏈。在同一價值鏈中,關鍵零部件製造及品牌營銷很可能都屬於該產業的戰略環節,那麼兩種類型的企業都可以成為全球價值鏈中的核心驅動力,從而形成兩種不同類型的全球價值鏈。基於同一產業存在兩種不同類型價值鏈的事實,張輝最近提出了混合型全球價值鏈的觀點,對上述二元論劃分進行了修正(張輝,2006)。
  2、全球價值鏈的治理模式。全球價值鏈中的企業分散在世界各地、承擔不同的環節,要保證整個價值鏈的有效運轉, 自然 產生了治理的問題。所謂全球價值鏈治理,就是在價值鏈內部各企業之間建立相關制度安排,以保障價值鏈內部不同經濟活動和不同環節間的協調運轉。Humphrey與Schmitz根據處於核心地位的跨國公司對價值鏈控制的程度,將全球價值鏈的治理模式分成四種類型(Humphrey and Schmitz,2001,2002);(1)網絡型(networks),即具有互補能力的企業之間對價值鏈的環節進行分工,各方共同定義產品。在此種類型的治理模式中,企業之間是一種平等合作關係,分享各自的核心能力。(2)准等級型(quasi—hierarchy),即核心企業對其他企業實施高度控制,對產品的各種特徵以及要遵循的流程都有嚴格的規定。(3)等級型(hierarchy),即核心企業對全球價值鏈上的某些運行環節採取直接的股權控制,跨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的關係就屬於這一類。(4)市場型關係(market—type relationship),處於價值鏈上的企業不存在任何的隸屬、控制等關係,純粹是一種貿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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