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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收合併程序需要資料是哪些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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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公司吸收合併所需提交文件:一、存續公司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合併後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3、各公司股東會關於合併的決議;4、各合併公司訂立的合併協議;5、各合併公司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6、各合併公司清償債務和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7、合併後註冊資本變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8、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二、被吸收公司註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2、各合併公司股東會關於合併的決議;3、各合併公司訂立的合併協議;4、各合併公司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5、各合併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6、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辦事程序:1、公司備齊文件後,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憑有關代理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後發給《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2、領照人憑《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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