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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不能出庭怎麼辦?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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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民事糾紛案件被告因合理理由不能出庭,可以申請中止訴訟或者委託代理人出庭審理。法院開庭審理民事案件前會提前三天通知被告,被告不能出庭需要提前作出合理解釋和回執意見,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缺席宣判。
一、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不能出庭怎麼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由於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要依據不能出庭的原因作出處理,如果是中止訴訟情形的,法院會中止訴訟,如果其他情形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審理案件。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被告經法院傳喚拒不出庭怎麼辦?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案件被告不能出庭,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託代理人或者申請中止訴訟,如果選擇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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