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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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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以惡意談判為幌子訂立合同;故意隱瞞與合同訂立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有其他違反誠信有原則的行為。違反強制性規定、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等,均構成承包過錯責任。因疏忽簽訂合同的,應當承擔道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的來看:
(一)締約的一方必須有損害的事實。由於締約一方有損失的事實,致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即應該承擔締約責任。換言之,沒有損失,即無須承擔責任。造成責任一般指財產損失,亦有人身損害。所謂財產損失,即由本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財產因締約—方違約而減少、滅失。所謂人身損害,即身體和精神方面。雖然身體和精神方面的損害不易被認定,但確實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於精神上遭受損害,易影響身體健康,也可能產生經濟損失。
(二)締約過失行為與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締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失與締約的另—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必然有關係。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在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時,必須確認損害事實,分清損害是否實際發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司法實踐中應對損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慮,以減少受害方的損失。
(三)締約人有過錯。該過錯行為分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締約一方存在惡意行為,而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締約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締約另一方的損失。在締約過程中,無論是由於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締約方均應為防止損失擴大,減少損失而努力,將損失減少在最小的範圍之內。由於締約雙方的過錯,均造成對方的損失,則在締約責任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四)締約方的違法性。我們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雙方存在過意或過失地違反締約責任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未盡到互相通知、保護、保密、注意等義務,或存在惡意磋商、欺詐、脅迫等過錯行為的,也即只要有締約過錯行為,那麼就要承擔締約責任。因此。
由此可見,締約過失責任還有很多種,締約過失責任也比較抽象,因為我們生活中的一切合作都是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之上的。如果出現違約,對當事人的信譽各方面都有影響。書面合同的範圍很廣,具體的違約責任沒有辦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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