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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內容要遵守什麼原則?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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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民事訴訟舉證內容要遵守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真實的原則。也就是說原告和被告當事人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要求應該要有證據證明;同時這些證據必須是真實無誤的才有效。
一、民事訴訟舉證內容要遵守什麼原則?
民事訴訟舉證內容要遵守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真實的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二、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期限是多久?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或者雖採納證據但要予以訓誡或罰款。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規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三)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四)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五)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六)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八)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期限是十五天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的時間。舉證的內容包括:證人證言;物證;錄音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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