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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和隱名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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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股權代持是隱名股東中的一種,都屬於約定以他人的名義出資。在我國,隱名股東是普遍存在的,出資人之所以做隱名股東,可能是想規避法律方面的問題。隱名股東會有承擔很多經濟的風險,為了降低這些風險,可能會和顯名股東之間簽訂一份代持股的協議。
一、股權代持和隱名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1、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我國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
2、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成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並由該他人根據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以下"隱名股東"、"匿名股東"統一採用"實際出資人"的表述。
二、股權代持協議合法嗎?
只要不違反《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股權代持是合法的,目前已經越來越多被運用到了各行各業,很多創業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限制,選擇採用股權代持的這種變通的方式進行投資,這樣使的他們的投資過程變得更加便捷順利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隱名股東背後原因各異,有的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比如法律規定公務員是不得投資入股,所以公務員要投資入股只能是隱名,將股份掛在別人名下,還有的是不願意公開身份,如一些上市公司為了不公開關聯公司身份,就找與公司不相干的人來當股東。
現在,越來越多的創業公司會實施股權期權的激勵方案,其中一種激勵方式就是由某位公司股東代持期權,如果在行權後被激勵對象不做工商變更登記,那麼已行權部分的股權依然由原股東代持;此外,還有些代持是為了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避免關聯交易、禁業競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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