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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為什麼房屋評估價值比實際價值低?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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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評估結果大多是根據實際使用面積評估計算的。再加上在實際情況中,評估公司大多由拆遷方指派,所以評估公司並不能完全客觀的去評估。而且,計算標準是不會按照市場價格走的,大都是低於市場價的計算標準。
一旦遇到拆遷,就會有對房屋的拆遷評估程序。
而這房屋的拆遷評估,直接決定了被拆遷人最後的拆遷補償。
也就是說,房屋的評估價值高,拆遷補償就高,反之亦然。
而事實上,目前的拆遷補償普遍偏低,其關鍵就在於房屋的拆遷評估價值相比較於房屋的實際市場價值要低很多,這嚴重影響著被拆遷人權益。
隨著拆遷在全國各地的興起,這樣的情況應得到遏制,否則將會損害更多被拆遷人利益,引發社會矛盾。
為什麼拆遷房屋評估價值比實際價值低?
從被拆遷人角度說,到了評估程序那一步,被拆遷人都會初步對自己的房屋及財產作出相應的估量。
被拆遷人的評估標準大都是按市場價的偏高價格來計算,也是按建築面積算的(即包括了實際使用面積和公攤面積)。
所以,被拆遷人的估算價格會偏高於市場價格,但不會偏高得太離譜。
總的來說,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新舊程度或地理位置等較好,也是在合理的、可接受可允許的價格範圍內。
而從拆遷方的角度來說,情況就會發生反轉了。
拆遷方為了壓縮拆遷成本,必然不會允許高價計算拆遷的。
從規範的程序步驟走,評估應該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為評估標準,或者以證載面積(即房產證上的登記面積)算。
但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評估結果大多是根據實際使用面積評估計算的。
再加上在實際情況中,評估公司大多由拆遷方指派,所以評估公司並不能完全客觀的去評估。
而且,計算標準是不會按照市場價格走的,大都是低於市場價的計算標準。
綜述,最後的評估結果肯定低於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價值。
這被拆遷人的偏高估算,拆遷方的過低計算,二者一結合,中間的差價就出來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房屋的評估價值要比實際價值低的原因了。
房屋評估價值低於實際價值時,如何救濟?
由於差價的懸殊,引發矛盾糾紛也是必然的結果。
如何救濟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成了緩和拆遷社會矛盾的關鍵。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根據多年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了在評估時候保護被拆遷人補償利益的方法,即: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的,被拆遷人人有以下幾種途徑可以走:
(1)應當自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指出問題,申請覆核評估。
(2)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3)鑑定意見出具後,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依法複議或訴訟。
其法律依據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之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
申請覆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
覆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覆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在明律師提醒:法律對房屋的一系列評估辦法是有明確規定的,但被拆遷人依據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也得需要技術性的操作。
被拆遷人需要藉助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來實施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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