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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後一起還貸離婚能得到多少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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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進行結婚準備的時候,買房也是之後的計劃中的一個步驟,什麼時候進行買房也是十分重要的,那麼婚前房產婚後一起還貸離婚能得到多少?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


這個問題,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的是民法典,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準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 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別婚前買房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買房除約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對於房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中還有幾點說明: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還有按照現行的民法典,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們這樣約定。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因而在婚前婚後需要對財產進行詳細的劃分,做好婚前財產公證,以減少之間的矛盾的發生。
不論是婚前婚後買房,只要是父母出資並且寫的一方名字,在離婚後房子就不屬於另一方。


三、婚前個人房產離婚後怎麼分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前有個人買的房子是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權分配的。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共同財產,具體的情況應當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如果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訴至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下判決。如果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權益的,對於夫妻雙方各自的財產法院也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實踐當中對於夫妻雙方存在有書面約定的,約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如果在實際生活中有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的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較多貢獻的,在離婚時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適當的補償。
離婚時,如果一方存在生活方面的困難的,另一方要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比如住房方面適當放鬆等,具體怎麼辦還是以雙方協商為主,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離婚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存在共同財產不能清償共同債務的,或著是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要由雙方協商怎麼清償,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依舊是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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