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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等人由什麼人進行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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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等人由什麼人進行
1、由檢察人員、書記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應當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條
二、偵查階段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2、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3、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5、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6、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7、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8、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9、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蓋章),並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應當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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