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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承包人如何追討工程款?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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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實際施工承包人追討工程款可以向合同相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再者就是協商支付工程款事項,如果處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一、實際施工承包人如何追討工程款?
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為了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時人,考慮到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合同關係,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不參加到訴訟的過程中來,許多案件的事實難以查清,法律責任難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也可以發包人、承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這樣既能夠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實,分清當事人的責任,也便於實際施工人實現自己的權利。
二、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或調解
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2、工程承包糾紛的仲裁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3、提起訴訟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追討工程款是屬於實際施工方所擁有的權利,一般在不按規定的時間給予時就可以進行討要,實際施工方可以與他人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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