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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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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由於城市規劃和國家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並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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