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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包括哪些方面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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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補償包括哪些方面


補償範圍是確定拆遷活動造成的損害中,哪些財產利益是應依法給予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即:
(1)房屋。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所謂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
①所有權人合法所有;
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附屬物。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①依附於房屋而存在;
②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
③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
④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二、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裡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裡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諮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三、拆遷補償款太低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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