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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合法的告知對象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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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合法的告知對象有哪些


告知義務的告知對象為患方。
(一)成年患者本人,18歲以上的,16歲以上未滿18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親屬;
(三)患者的委託代理人。在這裡,我們應區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義務亦不同,將患者區分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嬰幼兒患者,老年患者,特殊體質的患者,危急診患者,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為他們的治療和常人不同,需要醫方特殊告知。


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對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而言,《侵權責任法》採取的是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過錯推定為例外的歸責原則。因此,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醫療技術過失的要件,即存在違背當時醫療水平的疏忽或懈怠,造成患者損害,方需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而患者則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為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當中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機構承擔的是替代責任,其責任基礎是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之間存在僱傭關係、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屬於執行職務。因此,醫療機構不得以“無選人不當之過錯”或“已盡監督職責”為由推卸責任。


三、醫療損害的鑑定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鑑定。”對於該條規定當中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鑑定”可以有以下兩種解釋。
綜上,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合法的告知對象有哪些的相關信息,我們了解到《侵權責任法》雖然統一了醫療損害責任訴因雙軌制和醫療損害賠償範圍雙軌制,但對醫療損害鑑定問題卻未作出統一規定,但還有很多問題沒能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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