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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鑑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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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鑑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醫療鑑定需要以下這些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醫療損害鑑定的機構是什麼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21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三、對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改革的建議


  (一)重建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
  提出重建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並不是否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可行性,只是出於司法實踐中兩種機制的矛盾及使醫療糾紛的解決更為複雜化,而提倡在保持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的前提下,實行統一的、單一的、法律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同時,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下,對重建後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進行改革。
  (二)單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可以避免醫方和患方因訴訟請求不同而選擇不同的鑑定方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力
  另外,單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保證了醫療糾紛中鑑定資源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相關專業人員可以不用考慮選擇哪一方從事鑑定工作。與此同時,隨著司法鑑定的發展,司法鑑定機構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進行鑑定,無疑增加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利益。這種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利益不平衡將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單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打破了雙方的利益不平衡,解決了與之相關的一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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