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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結果是輕微事故怎麼理解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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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事故鑑定結果是輕微事故怎麼理解


  (一)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二)醫療事故級別劃分
  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並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提供了參考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保存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按照鑑定規則,負責組織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將專家鑑定組成員簽名的鑑定結論、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文稿和複印或者複製的有關資料等存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這就意味著,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存在疑問,或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可以在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調取鑑定結論。

  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有多久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敘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從上述法規的規定大家可以看出,就是按照法規的規定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結論,也需要60天、兩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出來。這期間還不包括文件和通知送達的時間、醫患雙方提交的時間、在途的時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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