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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評殘標準是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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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對殘疾的定義是:“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按照這一定義,對於符合標準的殘疾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構成殘疾應當有相應的病理基礎,即組織器官的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其中結構破壞包括缺失和形態異常;功能障礙包括功能降低、功能喪失、功能紊亂。結構破壞與功能障礙可以單獨存在,但多數情況下是同時並存的。鑑定時不能重複評價。
二是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會活動能力降低或者喪失。
生活能力是指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是個體作為健康人能夠在獨立情況下維持生命、生存的最基本能力。
工作能力是指作為健康人應當具有的從事體力和腦力勞動的能力,是一個人能夠有尊嚴的獨立生存於社會所必需具備的基本能力,而並非指從事某一專門或高級職業的能力。
社會活動能力則是指更高層次與更廣泛範圍的內容,是一個人能夠獲得愉悅與生活樂趣而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
這三種能力分別描述了個體作為生物人、家庭人、社會人在不同需求層次上所需要的相應的能力。隨著需求層次的提高對個體能力的要求越高,但相反的是越是低層次能力的受損卻給個體帶來的傷害越大。1-4級傷殘需要不同程度的護理,5-6級傷殘個別需要部分護理,7-10級傷殘基本不需要護理。
三是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是指損傷經過及時、合理且符合現代臨床醫學原則的治療,損傷及其併發症已治療終結但仍遺留不可恢復的後果,方可評殘。對於自身因素或非損傷原因導致的且未能及時、合理、合規治療而造成的後果不能按後果評殘。
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才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中的殘疾,才能進行評殘。
(原標題:讀書筆記20161116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的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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