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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延期舉證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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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延期舉證


  《證據規定》36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根據此條規定,我們舉證時限制度是採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為主,延期舉證為補充的形式。
  此條規定有三個特點:
  (一)是採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既保護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
  (二)是申請延期次數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不受任何限制。
  (三)是申請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確定性。

  二、延期舉證有什麼後果


  延期舉證的後果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
  (二)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
  (三)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三、延期舉證最長是多少天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限規定為「適當」,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延期舉證的期限,方面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的期限無限制,可以要求延長一月、兩月,也可以要求延長一年、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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