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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一般賠償金是多少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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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一般賠償金是多少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沒有具體的數值標準,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計算,一般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一)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二)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三)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四)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五)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處理?


(一)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二)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三)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三、醫療事故賠償訴訟時效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醫療的訴訟時效適用為一年。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只所以這麼短,這是因為,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後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於訴訟解決糾紛;從情理上講,個人身體受到明顯傷害在一年內還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兩年以後甚至十年以後仍然可以起訴醫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這是因為,很多醫療傷害當時表現並不明顯,病人並不能立即察覺。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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