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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鑑定怎麼提起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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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再次鑑定怎麼提起


第一,一方當事人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
第二,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組織再次鑑定的醫學會。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醫學會僅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
再次鑑定結論效力高於首次鑑定,再次鑑定結論具有終局性。只有在再次鑑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時,如專家組成員不合法、鑑定人員收受賄賂以及鑑定程序不合法,當事人才可提起重新鑑定(注意不是再次鑑定),如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事實,僅是對鑑定內容不服,當事人不得再提異議。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再次鑑定,是指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措施。醫療事故鑑定的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或由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鑑定。提請再次鑑定是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權利。


二、如何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


三、醫療事故鑑定時效會受到限制嗎


醫療糾紛一旦上升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層面,就必須了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和要求,使鑑定的組織者醫學會和鑑定的參與者醫、患雙方積極配合,才能保證鑑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鑑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說,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這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的。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解釋,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後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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