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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範圍包括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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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醫精神病鑑定範圍包括什麼


  主要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性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邢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一)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並無精神異常;
  (二)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症狀已經完全消失。
  刑事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參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自己行為在訴訟中的意義,能夠行使訴訟權利,並能與辯護人合作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能力。它可分為有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和部分受審能力。部分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種治療措施或其他科學措施下,具有的受審能力。
  服刑能力:是指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精神損傷程度鑑定:是以其精神障礙出現與所遭受傷害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繫作為鑑定的基礎和前提,評定損傷程度時對有關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而不是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發現。
  智能障礙(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顯落後於同齡正常兒童智力水平(智商低於平均值的兩個標準差),也就是我們常說智力商數為70分以下的人,同時伴有適應能力缺陷。按病理及進展的不同而分為進行性智能障礙和非進行性智能障礙。

  二、具備哪些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司法鑑定人的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行業資格、執業類別、執業機構等。第十二條: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三)申請從事經驗鑑定型或者技能鑑定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四)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三、司法精神病的鑑定內容


  司法精神病的鑑定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法定能力鑑定和法律關係鑑定兩大類
  (一)有關法定能力的鑑定
  1、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從心理學或精神病學方面了解,「辨認」指的是意識、智能和認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與意志。辨認障礙表現為行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為是非對錯的社會意義,控制障礙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認而為行為」,明知違法,卻不能控制。刑事責任能力在這裡指的是行為人於其行為時的辨認或控制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是中國當前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工作的主要內容。在北京地區約占鑑定案例總數的1/2(47.7%)。精神病人的社會危害行為,主要表現為侵犯人身、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及侵犯財產三大內容,約占中國刑事鑑定總數的95%。在疾病診斷方面,以精神分裂症為主,約占刑事鑑定總數的1/3,精神發育遲滯次之,約占1/4。應該強調指出,在刑事鑑定案例中,被診斷無精神病的人,約占1/5。
  2、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謂行為能力,就其廣義而言,乃依自己的意思活動,引起法律上的效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內在的心理能力和自然的精神能力,包括合理的認識能力和預期能力兩個方面,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法律上的效果或事實的效果,能否正確認識和預期。另外,行為能力指的是行為人一個時期或一個階段的法定能力。
  1980年代以來,民事案類在北京地區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中,約占鑑定總數的10%。常見的有婚姻、財產、子女、賠償、契約等內容。其中婚姻(離婚)問題最多,約占民事鑑定總數的2/3,其次是賠償問題,約占1/4。在疾病診斷方面,仍以精神分裂症為主,約占民事鑑定案例的1/3,其次是神經症(19.5%)及反應性精神病(14.6%)等。精神發育遲滯所占比例較小,不足1/10。
  3、其他法定能力的鑑定
  包括訴訟能力、作證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婦女性自衛能力等。
  (二)法律關係的鑑定
  指的是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發生而導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發生同時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下,鑑定案件與精神病之間的因果關係,用以作為定罪量刑或賠償的依據。例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因受精神刺激而出現失常,鑑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被鑑定人的精神失常與其所受精神刺激的關係,以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又如,婦女被強後出現精神失常,鑑定的目的在於確定疾病的性質與其嚴重性,以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等。 法律關係的鑑定與法定能力的鑑定不同,具有其獨立的內容及要求:確定精神病診斷,說明疾病的嚴重程度及預後:如精神分裂症屬重性精神病,可能久治不愈,使人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又如癔病屬神經症,不是精神病,可以儘快康復並參加正常社會生活。說明疾病的性質及發病原因:如精神分裂症系內因性疾病,發病原因不明,一般認為內因為主,個體素質有缺陷,自身潛在致病因素,外因只不過是誘發條件,而且許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無外界誘因的情況下發病的。又如癔病是心因性疾病,精神創傷是發病的條件,但癔病的發病一般有其內在的人格基礎。具有癔病性人格的人,心理遭受挫折後便容易發病。在確定診斷的基礎上,結合病因與案情,評定法律關係的等級:如精神分裂症為內因性精神病,發病與患病前發生的事件無關或無直接關係。又如反應性精神病為外因性精神病,發病與患病前所發生事件帶來的精神創傷直接有關。再如癔症病為心因性疾病,發病有其自身人格基礎,與患病前發生的事件之精神因素部分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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