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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醫療期內上班出現工傷了怎麼辦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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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醫療期內上班出現工傷了怎麼辦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可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辭退勞動因為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勞動法對其權益有著特別的保護規定。對於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係,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五至六級工傷員工嚴重違紀除外)。
而對於七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
2、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工傷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的情形;
4、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或註銷等情形的。
除此四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其他理由與工傷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對於上述問題中的八級工傷員工長期休病假不來上班,因為該員工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如果員工確實存在傷病,在員工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此,因為員工的工傷身份,即使其醫療期滿不能來上班,或者上班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公司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從事,用人單位也不能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發生工傷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付醫療費


1、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支付。
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強制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是有法可依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反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這個方法可以說是較簡潔的。
2、可以先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醫療費達成協議後,用人單位又拒絕支付的,可依法要求法院發出支付令,這種方式也是比較快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支付,受傷職工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就能大大的縮短爭議的時間儘快解決勞動者的醫療費問題,使受傷職工能儘快得到更好的治療。
3、要求勞動仲裁。
在這又存在兩種情況,(一)、如果爭議的表達金額不大,在仲裁時可以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見如果受傷職工要求支付工傷醫療費,是可以一裁終局的,這樣使裁決能儘快生效,工傷醫療費能得到儘快的落實。(二)、如果爭議金額較大,不適宜一裁終局那麼就要走一般的勞動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要求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在以上三種方式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較費時間和精力。
不論是哪一種勞動仲裁程序,受傷職工在仲裁時都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對於急需醫療費的受傷職工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上述法律規定給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
4、對仲裁不服,提起訴訟。
這是勞動者的最終救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發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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